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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公安局仪器设备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发布于:2015-01-09 07:3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项目名称:任丘市公安局仪器设备采购

项目标书编号:HBHY-2014-114

采购人名称:任丘市公安局

采购人地址:任丘市裕华中路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7-3337529李孟通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河北弘义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50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7-3060877

采购范围:一标段:四级网视频会议系统;二标段:公安局业务装备;三标段:疑难现场足迹扫描系统。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项目实施地点:用户指定地点

供货周期:以签订合同为准。

简要技术要求/采购项目的性质: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的技术规范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一标段: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供应商资格;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本项目的实施能力;

(3)投标人为所采购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合法代理商,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具有核心设备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规记录;

(5)为保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投标人须在沧州区域内设有售后服务机构(需提供沧州地区工商注册证明),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稳定的维护队伍;

(6)投标人应具有河北省公安厅制发的《河北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备案证》,且备案等级为二级及以上;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投标人报名时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厂商授权书(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提供)、资质证书、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无行贿犯罪记录)、本地售后服务机构工商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时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三标段: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供应商资格;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本项目的实施能力;

(3)投标人为所采购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合法代理商,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具有核心设备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规记录;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投标人报名时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厂商授权书(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提供)、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无行贿犯罪记录)、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时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采购文件发售时间: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1月15日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采购文件发售地点:任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

采购文件发售方式:投标人自行购买

采购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标段(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月29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15年1月29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任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联系人:张华

联系方式:0317-3060877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受理电话:0311-69010210

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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