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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东路78-2号、76-2号、82号门面房招租招标公告

作者:zhwancg 发布于:2015-01-26 18:10:00 来源:

天长东路78-2号、76-2号、82号门面房招租公告(代招租文件)

项目编号:czcg201501-023

受滁州市粮食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委托,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其所属的沿街铺面进行公开招租。

招租方承诺本次招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无重大漏项、无虚假陈述及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招租方及招租内容

(一)招租方:滁州市粮食资产运营管理中心

(二)招租内容简介:天长东路78-2号门面房,总建筑面积约75平方米, 天长东路76-2号门面房,总建筑面积约59平方米, 天长东路82号门面房,总建筑面积约68平方米(以意向承租方自行踏勘为准)。

二、租赁期限、起拍价和竞拍增幅:

租赁期限为四年,具体起止日期在《滁州市粮食资产运营管理中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中约定。

一标段:天长东路78-2号门面房起拍价: 25万元/年。

二标段:天长东路76-2号门面房起拍价: 20万元/年。

三标段:天长东路82号门面房起拍价: 23万元/年。

竞价增幅:每次竞价增幅为贰仟元或贰仟元的整数倍。

三、租金:

每年租金均为中标价(税前)。以后每年租金与第一年租金保持不变(税前),具体每年租金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四、对意向承租方的基本要求:

(一)、承租方须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有经营能力的自然人。若为独立法人的投标人,投标人必须提供检察机关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行为证明”(开标时提供原件),若为自然人则不需要提供“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行为证明”。

(二)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到现场实地踏勘,认真审阅滁州市粮食资产运营管理中心依据《合同法》起草的《租赁合同书》,中标后,如需增加安装水、电表等,由承租人自理。如有疑问须在竞租前向滁州市粮食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提出。凡参加竞租者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确认了拟出租房产范围并认可拟出租设施、物品现状,同意《租赁合同书》中的条款。

(三)招租方正式通知承租方应签定租赁合同起7日内,承租方须与招租方签定《租赁合同书》,否则视为承租方自动放弃,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招租方有权将上述场所对外重新公开招租。

五、租金支付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承租方需在《租赁合同书》签定时一次性将第一年全年租金转入招租方指定帐户。其余年度租金一年一付,具体付款日期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定时向招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且无承租方责任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履约保证金均为:中标价(年租金)的10%;

六、房产租赁用途要求

出租房产对外经营活动由乙方自定,但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易燃易爆、有环境和噪音污染、易占道经营的经营项目不招租。禁止经营车辆修理、洗车、机电零配件销售、门窗加工、建材销售、歌舞娱乐等项目。必须接受本区域甲方委派的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并缴纳物业管理费。门前“三包”相关责任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签订合同三日内,租赁人需向招租人缴纳装修保证金三个标段均为:5万元,装修完成,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不计息)。

七、公告期限

2015年1月22日17时后至2015年2月10日15时止。

八、承租方确定方式

本次招租采取现场公开竞价,最高价者竞得的方式确定承租方(最高竞价如等于或高于底价,本次竞价有效)。保底价由招标人密封带到开标现场。根据滁政办【2010】78号文件,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市招标局、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审定出租底价,底价确定后应当严格保密,在成交确认前不得泄露,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本次招租会定于2015年2月10日15:00在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二楼第一开标室举行。

本次竞租不接受预先报名登记。投标签到截止时间及地址

时间:2015年02月10日15时00分

地址: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投标文件接收处(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二楼)

九、关于在房产招租过程中对老承租人优先的实施细则

新老承租人在公开竞价过程中同等竞争,当出现最后一次最高报价无人加价,在超过加价时限后,若最高报价者为老承租人,则老承租人取得承租权;若最高报价为新承租人时,主持人询问老承租人是否愿意以此最高价格承租,若老承租人不愿意,则新承租人取得承租权;若老承租人愿意以此价格承租,而新承租人不愿意加价,则老承租人取得承租权;若新承租人愿意加价,而老承租人不愿意加价,则新承租人以加价后的价格取得承租权,若新老承租人都愿意在最高价的基础上加价,则此时按照公平加价的原则竞价,老承租人不再享受优先权,即老承租人享有一次优先的机会。此处老承租人享受优先的条件是按照财资[2012]397号文规定,老承租人在租赁期满之日的30日前,向房产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十、竞租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一)竞租保证金:

一标段:竞租保证金金额: 15万元;(交纳下列帐户之一均可)

收款单位: 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滁州分行

银行帐号:182728936920

收款单位: 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琅琊支行

银行帐号: 123340010400044210000000181

二标段:竞租保证金金额: 8万元;(交纳下列帐户之一均可)

收款单位: 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滁州分行

银行帐号:184228939083

收款单位: 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琅琊支行

银行帐号: 123340010400044210000000182

三标段:竞租保证金金额: 10万元;(交纳下列帐户之一均可)

收款单位: 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滁州分行

银行帐号:182728938247

收款单位: 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琅琊支行

银行帐号: 123340010400044210000000183

交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交纳完毕(到账),不接受汇票(未按时间交纳保证金的竞租人不得参加竞租)

竞租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账户,竞租保证金付款人的帐户名称必须与竞租人名称一致,不接受汇票,以资金到账时间为确认保证金交纳完毕时间。

竞租保证金必须足额在规定时间期限前从竞租方账户转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账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确认缴纳完毕时间,缴纳时必须注明“天长东路 78-2号、76-2号、82号门面房招租保证金”。

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承租方后,承租方缴纳的竞租保证金在扣除服务费后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多余部分转为第一年租金,不足部分签订合同时一次性补齐;其他意向承租方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二)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应按第一年月租金5%的标准向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十一、招租人联系电话

1、滁州市粮食资产运营管理中心

地址:滁州市天长东路

电话:0550- 3025795

联系人:黄开亮、王凤军

十一、咨询联系方式

2、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长江商贸城B区3号楼303室

电话: 0550-3087633、13485501933、13309604348

联系人:毕建华 、王自良

如投标人对招租文件有疑问,请于2015年2月5日17时前将疑问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CZSDLGS@126.COM(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人将在2015年2月6日 17时前以澄清公告形式在滁州市招标采购网(www.czzbcg.com)发布公告,请各位投标人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滁州市粮食资产运营管理中心 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2日

附件:1、竞租须知

2、竞租承诺书

3、电子竞价器使用说明4、退还保证金声明函5、租赁合同

附件1:

竞 租 须 知

滁州市粮食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拟对位于天长东路78-2号门面房,总建筑面积约75平方米。 天长东路76-2号门面房,总建筑面积约59平方米。 天长东路82号门面房,总建筑面积约68平方米,进行公开招租。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滁州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竞租须知》,凡参加本次公开招租的竞租人都视同认可本《竞租须知》。本次竞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

一、竞租人参加现场招租会需提供的资料

1、竞租者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参与竞租的须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参与竞租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为独立法人的投标人,投标人必须提供检察机关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行为证明”(提供原件),若为自然人则不需要提供“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行为证明”。上述资料的复印件请按顺序装订,原件(其中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可提供公证件,其余均需提供原件)须携带至开标现场以便效验;未按规定携带原件(公证件)或携带不齐全的,投标将被拒绝。竞租现场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在竟价前,由招租人会同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按上述规定条件现场对竞租人进行资格审查、查验原件(公证件)及保证金缴纳情况。验证未通过的,不得参加竞租。

2、交纳竞租保证金的银行缴款单复印件;(以上要求带证件竞租人现场提供否则后果自已承担)

3、竞租承诺书。

以上复印件须提供原件由招租人会同招标局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按上述规定条件在现场竞价开始前对竞租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查验保证金缴纳情况。

二、承租方确定方式

本次房产公开招租采取有底价的现场竞价、最高报价者竞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三、现场勘查

竞租人自行对本次出租的房产进行现场勘察。

四、竞租程序

1、非本人参加竞价的禁止入场,否则报送公安机关。本次竞租以电子竞价器的方式报价,以有底价增价报价的方式进行(最高报价如等于或高于底价,本次竞价有效,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本次竞价无效,主持人宣布本次竞租失败),即由主持人宣布起拍底价,由竞租人正确使用电子竞价器进行报价(每次报价加价幅度不低于2000元或2000元的倍数)。意向承租方正确使用竞价器进行报价,一经电子竞价器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承租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竞租使用竞价器报价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使用进行报价,其他人使用竞价器报价无效,报价时间每轮60秒;

最新一次报价提交后,满1分钟没有新的报价,则本次竞价结束,最后报价的竞租人即为最终竞价人。

竞价时间届满或无新的报价,主持人宣布报价最高者(其报价必须超过招租人所设定的底价)为最终竞价人。

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最终竞价人。

2、竞租成交后,招租人和竞得人签定《成交确认通知书》;如竞得人不当场签字确认的,即被视为违约,其所交的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租赁合同的签订

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通知书》起7个工作日内与招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并报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备案后,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将竞得人保证金转入招租人指定账户。

六、竞租过程中,竞租人必须遵守会场秩序,不得干扰其他人应价竞租,不得干扰主持人的正常工作,不得有恶意串通,操控竞租的行为。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竞租的资格,其所交的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七、竞租保证金缴纳规定

1、必须足额在规定时间期限内从竞租人账户转入交易中心账户。缴纳时注明竞租项目名称。

未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于本次竞租公示结束后5日内退还,不计利息。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按公告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八、交易服务费

竞得人须按第一年月租金的5%向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

九、现场竞价出现以下情形,招租人和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可以终止现场竞价:

1、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售)招标交易流程》(滁招管【2012】18号)的相关规定,第一次公开招租不足2个竞租人的,第二次公开招租不足1个竞租人的。

2、所有竞租人均未应价的。

竞得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须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限,按时交清租金。如承租人违反本条的规定,即被视为违约,具体按租赁合同有关条款执行,给招租人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意向承租人请仔细阅读本次竞租会《竞租须知》,凡参加本次现场招租的意向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本《竞租须知》进行竞租和办理相关租赁事宜。

十二、招租方要求:

(1)不得引起居民的纠纷和投诉;

(2)水电费自己交纳;乙方租赁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规费、税金、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拖延或不予缴纳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门前实行三包:清理、整洁、安全;

(4)不得转租;

(5)如需装修,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装修费用合同到期时招租方不予认可;

(6)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与出租方无关;

(7)承租方应遵守合同规定,按时交纳租金,逾期半个月未交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8) 乙方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章纳税,依法独立承担安全生产、食品安全、防火防盗、劳动用工等一切法律责任。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四年,具体起止日期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三、租金支付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1)房租每年交纳一次,先交租金后用房,交纳时间为每年元月十五日前;

(2)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定时向招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1万元,合同期满且无承租方责任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四、竟租保证金:

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承租方后,承租方缴纳的承租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承租期满后5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其他意向承租方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本须知由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招标人负责解释。

五、招租行业限制条件

易燃易爆、有环境和噪音污染、易占道经营的经营项目不招租。禁止经营车辆修理、洗车、机电零配件销售、门窗加工、建材销售、歌舞娱乐等项目。

六、交易服务费:

竞得人须按及时向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

七、代理服务费:执行滁招管[2014]5号文收取计费基数按服务年限由招标人支付。

八、竞租须知、竞租承诺书、退还保证金声明函、合同也一并附上。

滁州市粮食资产运营管理中心

2015年1月22日

附件2

竞 租 承 诺 书

滁州市粮食资产运营管理中心:

我(单位)愿意申请竞租 。

已收到并已认真、仔细阅读过本次竞租活动的公告、须知等。本人经过对招租标的的现状审慎调查后,认为标的描述及揭示的风险与实地状况和权利状况与本人的独立判断基本一致,完全知悉并接受标的的所有真伪、瑕疵、缺陷及由此造成的一切风险损失及预期利益的不获得。对自已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清楚明白,并承诺保证:

1、我们接受本次《招租公告》和《竞租须知》的约束;

2、遵守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所提供的材料、信息均真实可靠,如有不符,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接受相关规定处罚。

3、经查验该标的的有关资料、现状后,已确认该标的的范围界定明确,清楚了解质量状况,清楚并愿意履行招租文件中相关条款规定。

4、自愿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竞租保证金汇到指定的招标局账户。如我方违反《招租公告》和《竞租须知》的要求,则自动放弃索回竞租保证金的权利,并由我方承担违约责任。

5、如竞标成功,竞得人须按按公告要求及时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租金,否则,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承租权,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将其列入黑名单,3-5年内不得作为意向承租方参加滁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公开招租。

竞租申请人:(公章、签字)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竞价器使用说明

电子竞价系统采取多轮竞价,轮次不限的模式,每轮竞价采取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采用倒计时方式,报出最高价的竞买人即为最终买受人。

一、电子竞价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的,市相关部门予以监督。

二、竞买人进入场内电子竞价专场参加竞买,作出报价行为,即表明竞买人已充分了解《本竞租须知》的相关内容和竞价项目的一切现状,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三、竞价过程中,竞买人在未按电子竞价器提交报价确认之前,可以撤回或者修改,一经提交报价,即不能撤销。

四、竞价会采用增价应价的方式进行,每一次应价时间为60秒,加价幅度以5000元或其整数倍加价,应价时间结束,无竞买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高报价的竞买人为买受人(须高于或等于底价否则不成交)。即开具《竞价成交确认书》由买受人当场签署确认。买受人拒绝签署的,视作违约,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竞价会全场视频录像,竞买人应遵守场内公共秩序,不要抽烟或大声喧哗,手机铃声处于震动状态;不得阻扰其他竞买人报价或主持人正常的工作,更不能有合谋、串通、操纵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价资格,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竞价会结束后,竞买人要按次序退出竞价会现场,退场时向竞价会工作人员交还竞价器和竞价IC卡。

七、电子竞价过程中,如操作系统发生故障,由组织人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电子竞价时间的决定;排除故障后继续竞价的方式进行。

八、竞价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竞价器和竞价IC卡,如因竞买人的不当保管或使用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竞价器1500元一个,竞价IC卡1000元一张)。

附件4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我方为 招租项目所提交竞租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已于 年 月 日汇入你方账户。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划入我方账户。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租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竞租开始前本表交纳招租工作人员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负)

附件5

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合同书

出 租 方:滁州市粮食资产运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黄开亮

地 址: 滁州市天长东路

联系电话: 0550-3025795

承 租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商铺名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个人):

乙方于 年 月 日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竞得本合同标的物的承租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就资产租赁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及使用用途

1、合同标的物:甲方将位于天长东路78-2号、76-2号、82号的 房产(铺面、房产、土地等),(以实际面积为准),出租给乙方使用。

2、移交使用前,甲方负责对合同标的物的门(含卷闸门)、窗、锁、水龙头、灯管等室内设施进行必要的修缮、更换;移交使用后,此类修缮、更换一律由乙方自行负责(含有关费用);合同期满,乙方需完整无偿归还甲方。

3、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告知乙方有关该资产 未(已/未)设定抵押等情况。

4、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和装修状况以标的物交付乙方时的现状为准。乙方对合同标的物已进行了实地了解,同意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租用该资产。

5、使用用途:乙方租用合同标的物的用途为 。乙方不能擅自改变标的约定用途。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将合同标的物收回。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四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有关租金缴交的规定

1、租金标准:乙方使用合同标的物的租金为(大写)

元/年(小写 元/年)。由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按 (季、年)缴交甲方。

2、如合同签订年限超过一年,从第二年起年租金在上年度的基础上递增 %,即第二年租金为(大写) 元,第三年租金为(大写) 元。

3、租金缴交时间:先付后租,第一 年)租金,在签订合同时交纳和收取,以后每半年)租金,在该年度或季度开始计算前一个月交纳和收取。

4、甲方负责收取租金,并在收取租金后10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租金,每迟交一天,甲方按欠交租金1%向乙方收取滞纳金,迟交15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从 第16天开始,甲方每天向乙方收取租赁合同约定租金额200%的房屋占用费,直到乙方全部搬迁并将房屋交付甲方时结束。

第四条 有关履约保证金、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费用的规定

1、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先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合计:(大写) 元(小写¥ 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不存在需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时甲方不计息退还。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在乙方无违约情形下,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原甲方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凭证原件在 10 个工作日内退还。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前,乙方不得利用该保证金冲抵任何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乙方如因自己行为不能提供甲方原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凭证原件或有违约情形的,甲方将不负责退还该履约保证金。

3、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费用计收办法:租赁期内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等。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物业管理

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由乙方负责,发现房屋结构等由不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出现安全隐患问题,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由甲方负责维修。如果出现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房屋结构等出现安全隐患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收取租金,当乙方出现拖欠缴交租金现象时,有权向乙方追缴拖欠租金及逾期违约金。

2、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乙方。

3、负责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定期检查。租赁有效期内由不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屋面漏水、房屋裂缝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以保障乙方安全和正常使用;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坏和损失,甲方不负有修缮和赔偿的义务。

4、合同标的物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城市规划、城市公益事业建设、房屋征收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标的物,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行终止。

5、租赁期满,如甲方房屋不再出租,甲方在租赁期满之日的30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2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否则,甲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200%向乙方收取房屋占用费,直到乙方全部搬迁并将房屋交付甲方时结束。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取得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权。

2、按规定按时交付租金和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如水电气费、物业管理费、税费等。

3、合同有效期间,凡除公共部分的维修之外其他一切维修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即在合同标的物使用期间,室内设施(含水龙头、灯管、卷闸门等)的维修及费用由乙方负责;同时,有关的治安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也由乙方自行负责。

4、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标的物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合同标的物毁损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如需对合同标的物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取得许可,方可实施;如装修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需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有关房屋装修和所需的报批、报审、报建、报装水电等工作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乙方改造、装修部分的任何费用;合同期满,乙方应保持合同标的物完好,合同标的物内不可移动的固定装修、设施等不得拆除,应无偿移交给甲方。

5、乙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装修施工,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6、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好治安、消防防范工作;禁止私自乱拉电线,存放任何易燃、易爆违禁品等,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7、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不得利用合同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认真做好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等工作,并自行负责有关该资产治安、消防等的办证事宜和有关费用。

8、禁止乙方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禁止在公共场地搭建任何建筑物。

9、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维护好甲方的资产,因乙方的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对合同标的物周围卫生环境有管理的义务,做好门前“三包”的工作。

11、合同标的物外立面等共用部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

12、承租期内原则上不得转租(让),特殊情况下确需转租(让)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商定转租(让)相关事宜。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将合同标的物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13、乙方如需设置任何广告、招牌等,事先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同时自行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政策等规定。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

2、甲方未尽合同标的物的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造成乙方重大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应尽义务,经甲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全面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合同标的物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以及改变租赁用途的;

(2)损坏合同标的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利用合同标的物存放危险品、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4)逾期 30 日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水电气费、管理费等各项经营费用或累计拖欠管理费、水电气费等各项经营费用达(大写) 元或以上的;

(5)逾期 15 日未按时交纳租金或累计拖欠租金达(大写) 元或以上的;

(6)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5、租赁期满后,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2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参加市场公开竞价招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不通知甲方,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有效期间,因城市规划、城市公益事业建设、拆迁、改造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解除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出租的资产,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负责赔偿。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乙方违约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者因本合同第六条第4款原因甲方提出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甲方书面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送达乙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乙方应该在甲方书面通知日期内(原则上为两日)自行搬迁并将标的物按照合同约定交还给甲方。乙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租金额200%向甲方支付标的物占用费,直至标的物交付甲方时止。

第九条 合同标的物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合同标的物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附属设施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乙方接受标的物钥匙后视为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交付,且乙方对房屋的现状无异议。

2、乙方应于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解除合同后2日内,将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等完好地交还甲方;乙方添置新物可移动部分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添置新物不可移动部分及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归甲方所有并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乙方任何补偿。若有甲方不需要的物品、装饰装修物等部分,乙方应无条件根据甲方要求将物品、装饰装修物予以拆除,因拆除造成标的物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乙方如违反该规定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不予退还。对于该标的物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所有权和处分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l、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合同标的物给乙方的,每逾期1日应按约定的日租金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不得超过2个月;双方一致同意,若逾期交付超过2个月的,自逾期届满2个月之日,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仅就逾期2个月以内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合同标的物的,应按本合同年租金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l、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按欠交租金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的,应如数补交并支付滞纳金。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4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合同标的物,已收取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年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3、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中途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按本合同年租金总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4、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自动终止之日或解除合同之日起2日内将自有物、商品全部搬走,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走,视同乙方放弃该房屋内属于乙方的商品和自有物,甲方有权处置,所造成的必要费用(公证费、保管费等)由乙方承担(可从未搬走商品和物的处置收益中支付),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和补偿要求。

5、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按甲方要求搬出该房屋,或者不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的,甲方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电、停水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拆除、改造合同标的物,对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乙方应无条件搬迁。政府因以上行为给予的补偿,除经核准属于乙方室内装修补偿的归乙方所有外,其余补偿全部归甲方所有。

3、因上述第1、2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的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是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充分了解,标的物情况充分知悉,愿意签订本合同。

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报市财政局备案一份,副本若干份。

4、其他有关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如果甲方有偿转让标的物,乙方不得阻止,除本合同约定终止或解除原因外租赁继续有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办理人: 身份证号(自然人):

联系电话: 委托办理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附件:

1、乙方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营业执照》及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出租房屋交付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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