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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区信号灯供货及安装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发布于:2014-06-24 19:4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区信号灯供货及安装项目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受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其所需城区信号灯供货及安装采购项目进行采购。欢迎符合本次采购文件要求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格供应商前来报价。

一、采购人: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肖站长 联系电话:18653720191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戴炎 联系电话:18653192233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采购项目的性质

项目名称: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需城区信号灯采购项目,采购内容为:城区信号灯供货及安装,内容范围包括: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和售后服务等。详细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说明部分。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投标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誉和良好的财务状况,完全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营业范围具有交通设施、信号灯生产许可或安装,供应商须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交通信号灯、信号机、人行灯、倒计时器必须具有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有效期内)。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说明部分。

四、报名时间及采购文件发售时间

2014年6月24日开始至2014年7月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8:30时--12:00时,14:00时--18:00时。

报名地点: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微山县中国银行大厦九楼)

联系电话:0537-8221679

备注: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供应商最终资格的确认以评标委员会组织的资格后审为准。

采购文件售出不退。

五、公开报价时间:2014年7月16日9:30时(北京时间)(暂定,以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准)

公开报价地点:微山县中行大厦六楼会议室(微山县城区奎文路中段)

六、其他

授权代表人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检测报告原件(交通信号灯、信号机、人行灯、倒计时器)(有效期内)。参与报名,同时提供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套,并提供微山县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告知函。

备注:

1、所有参与投标活动的投标人,都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查询时间范围为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公告发布当日)前三年内。

3、查询对象为供应商、单位法定代表人。

4、供应商申请查询应当提供以下手续(以下材料必须加盖单位红色印章,复印无效):

(1)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若法人代表不能亲自到场,需法人代表/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

(6)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及身份证件。

查询地址: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

联系人:殷勇 联系电话:0537-3012382

5、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供应商参与谈判活动的必要条件之一,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显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招标活动。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自查询结果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县采购活动。

6、凡因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所获得的资料信息,除用于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外,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

人民检察院:

(单位/个人)因 事项所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现向你院查询 (单位/个人)等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间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申请人:(单位/个人)

年 月 日

附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附2:被查询单位名单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制作说明

一、制作依据

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第五条,由申请查询单位/个人填写,适用于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情形。

二、制作要求

1、申请函应写明申请查询的具体事由。因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事由提出申请的,应写明工程、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项目分不同标段的,应写明具体标段名称。

2、被查询单位(个人)较少的,可以直接填写在申请函上;较多的,可另附名单。

3、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申请的,应当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归档要求:1份由预防部门存档,1份由申请单位/申请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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