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警服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受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委托,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警服采购项目 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警服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2015ZGZC-G-03
二、项目内容
第一包:警服和帽类,预算约为1237972元。
第二包:毛针织类,预算约为911795元。
第三包:手套和鞋类,预算约为825168.8元。
第四包: 警用装具类,预算约为472644元。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第一包: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人资格须符合公安部警服生产相关文件精神,被取消和暂停资格的企业(重新取得资格的除外),不具有投标资格。
(3)投标人须为《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11版)》中的“警服生产企业”和“警帽生产企业”,且生产品种包括:常服、春秋/冬执勤服、多功能服、雨衣、作训服、衬衣(含夏执勤服)、单裤(裙子)、高级警官大衣、大檐帽、便帽、大檐凉帽、栽绒帽。
(4)《关于2011年度全国公安机关警服产品质量统检第一批检查结果的通报》(公装财传发[2012]47号)、《关于2011年度第二批警服产品质量统检情况的通报》(公装财传发[2012]99号)及《关于2011年度第三批警服产品质量统检情况的通报》(公装财传发[2012]133号)文件中,统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具有对应品种的投标资格,但《关于恢复2011年度第一批警服产品质量统检部分企业生产资格的通知》(公装财传发[2012]124号)、《关于恢复部分企业有关品种生产资格的通知》(公装财传发[2013]10号)文件中恢复的企业可投标。
(5)不接受《关于取消部分警服目录生产企业生产资格的通知》(公装财传发[2012]149号)文件中取消资格的企业投标、不接受《关于2013年度第二批警服产品质量统检情况的通报》(公装财传发[2014]204号)文件中被通报的企业投标。
(6)在政府采购近三年内无因经营违法违规的记录,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安全及质量问题。
(7)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8)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人本年度上个月的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原件。
第二包: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人资格须符合公安部警服生产相关文件精神,被取消和暂停资格的企业(重新取得资格的除外),不具有投标资格。
(3)投标人须为《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11版)》中的“人民警察毛针织套服、圆领针织T恤衫生产企业”、 “特警棉针织服装生产企业”和“特警毛针织服装生产企业”。
(4)《关于2011年度全国公安机关警服产品质量统检第一批检查结果的通报》(公装财传发[2012]47号)、《关于2011年度第二批警服产品质量统检情况的通报》(公装财传发[2012]99号)及《关于2011年度第三批警服产品质量统检情况的通报》(公装财传发[2012]133号)文件中,统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具有对应品种的投标资格,但《关于恢复2011年度第一批警服产品质量统检部分企业生产资格的通知》(公装财传发[2012]124号)、《关于恢复部分企业有关品种生产资格的通知》(公装财传发[2013]10号)文件中恢复的企业可投标。
(5)不接受《关于取消部分警服目录生产企业生产资格的通知》(公装财传发[2012]149号)文件中取消资格的企业投标、不接受《关于2013年度第二批警服产品质量统检情况的通报》(公装财传发[2014]204号)文件中被通报的企业投标。
(6)在政府采购近三年内无因经营违法违规的记录,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安全及质量问题。
(7)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8)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人本年度上个月的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原件。
第三包: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人资格须符合公安部警服生产相关文件精神,被取消和暂停资格的企业(重新取得资格的除外),不具有投标资格。
(3)投标人须为《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11版)》中的“鞋类生产企业”,且生产品种包括:普警单皮鞋、普警棉皮鞋、普警毛皮鞋(靴)、普警皮凉鞋、胶鞋、雨靴,并能够生产警用绒手套、警用皮手套、警用毛皮手套、警用白色针织手套。
(4)《关于2011年度全国公安机关警服产品质量统检第一批检查结果的通报》(公装财传发[2012]47号)、《关于2011年度第二批警服产品质量统检情况的通报》(公装财传发[2012]99号)及《关于2011年度第三批警服产品质量统检情况的通报》(公装财传发[2012]133号)文件中,统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具有对应品种的投标资格,但《关于恢复2011年度第一批警服产品质量统检部分企业生产资格的通知》(公装财传发[2012]124号)、《关于恢复部分企业有关品种生产资格的通知》(公装财传发[2013]10号)文件中恢复的企业可投标。
(5)不接受《关于取消部分警服目录生产企业生产资格的通知》(公装财传发[2012]149号)文件中取消资格的企业投标、不接受《关于2013年度第二批警服产品质量统检情况的通报》(公装财传发[2014]204号)文件中被通报的企业投标。
(6)在政府采购近三年内无因经营违法违规的记录,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安全及质量问题。
(7)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8)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人本年度上个月的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原件。
第四包: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人资格须符合公安部警服生产相关文件精神,被取消和暂停资格的企业(重新取得资格的除外),不具有投标资格。
(3)投标人须为《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11版)》中的“警用服饰生产企业”,且生产品种包括:领带、领带夹、内腰带、外腰带,并能够生产督察警工作包、交巡警工作包和警用太阳镜。
(4)《关于2011年度全国公安机关警服产品质量统检第一批检查结果的通报》(公装财传发[2012]47号)、《关于2011年度第二批警服产品质量统检情况的通报》(公装财传发[2012]99号)及《关于2011年度第三批警服产品质量统检情况的通报》(公装财传发[2012]133号)文件中,统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具有对应品种的投标资格,但《关于恢复2011年度第一批警服产品质量统检部分企业生产资格的通知》(公装财传发[2012]124号)、《关于恢复部分企业有关品种生产资格的通知》(公装财传发[2013]10号)文件中恢复的企业可投标。
(5)不接受《关于取消部分警服目录生产企业生产资格的通知》(公装财传发[2012]149号)文件中取消资格的企业投标、不接受《关于2013年度第二批警服产品质量统检情况的通报》(公装财传发[2014]204号)文件中被通报的企业投标。
(6)在政府采购近三年内无因经营违法违规的记录,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安全及质量问题。
(7)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8)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人本年度上个月的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原件。
四、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29日出售招标文件,每日9:00-1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11层)
3.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须携带供应商资质要求的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等,审核报名后,现场获取。
4.招标文件的售价:本标书每套售价800元,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五、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时间:2015年6月 16日 上午9:00-9:30
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11层)
3.开标时间:2015年6月16日 上午9:30
4.开标地点: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11层)
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 白英、赵彩萍
2.联系电话: 13820614037
七、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2.采购人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216号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张萱、于有为 022-24739051
八、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11层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23669319
4.采购代理机构邮政编码、电子邮箱、汇款银行及账号等
九、质疑方式: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