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宁市环境保护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智能烟尘采样仪等设备及实验室装修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普宁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受普宁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对“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智能烟尘采样仪等设备及实验室装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PC[2015]GK004
二、采购项目名称:普宁市环境保护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智能烟尘采样仪等设备及实验室装修项目
三、项目内容及需求: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技术参数 | 单位 | 数量 |
1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 详见招标文件 | 套 | 1 |
2 | 智能烟尘采样仪 | 套 | 1 | |
3 | 便携式气体、粉尘采样仪检验装置 | 套 | 1 | |
4 | 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 | 套 | 1 | |
5 | 实验室装修 | 项 | 1 |
四、采购预算:¥666000.00元
五、供应商资格:
1. 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3. 供应商必须是专业从事本项目设备生产或销售的企业;
4. 供应商若非制造商,必须提供制造商出具所投主要产品: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烟尘平衡采样仪(NO2、NO、SO2、CO、O2)、便携式气体、粉尘、烟尘采样仪检验装置、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的合法授权证明原件;
5.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良纪录;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方不得对本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
7. 因涉及实验室仪器台和工作台的设计和通风设备的安装。本项目将于2015年05月29日上午十时正在普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组织答疑及勘查,请各参投供应商务必在2015年05月29日上午九时四十分前到达,参加集中勘查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加盖公章存档)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若法定代表人委托报名的,应同时提供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交予采购人审查并存档;勘查后应向采购人索取经采购人签名盖章的《施工现场勘查记录表》,逾期恕不接待。答疑及勘查地点:普宁市环境保护局,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663-2253002。
六、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时应提供以下资质文件:
1)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若法定代表人委托报名的,应同时提供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 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6) 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7) 提交采购人签名盖章的《施工现场勘查记录表》(原件);
2.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址
本中心自2015年05月29日14时30分起至2015年06月05日16时止(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接受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报名资料由集中采购机构人员会同采购人代表现场进行资格核查,只有通过核查合格的企业,方可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人民币150元,招标文件应在核查合格时现场购买,售后不退)。
地址:普宁市流沙大道西18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九楼
七、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5年06月29日15时00分
八、投标文件递交单位:普宁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九、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普宁市流沙大道西18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九楼
十、开标评标时间:2015年06月29日15时30分
十一、开标评标地点:普宁市流沙大道西18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九楼
十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普宁市环境保护局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663-2253002
2、集中采购机构名称:普宁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集中采购机构联系人:蔡小姐
集中采购机构联系电话:0663-2241151
普宁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2015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