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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及大法庭改造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5-25 14:2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项目名称:东城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及大法庭改造

  政府采购项目编号:DCCG2015-04

  

 

  采购人名称:         东城区人民法院

  

 

  采购人地址:         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1号东城区法院

  

 

  采购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田佳   联系电话:84190013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东城区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十层1019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联系人: 白旭斌    联系电话:65258800转8524

  

 

  项目预算金额:110万元人民币。

  

 

  采购项目:以招标文件第二册为准。

  

 

  采购用途:            改善条件

  

 

  简要技术要求/招标项目的性质: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八章/国内公开招标

  

 

  本次招标项目是受东城区人民法院委托为东城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及大法庭改造及相关服务。投标人必须严格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成熟的全新的产品和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有良好的社会保证金缴纳记录(提供同城委托收款凭证,要求连续近三个月的缴纳纪录)。

  2、投标人的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无效)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须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三年内没有行贿记录的查询结果(原件)。

  5、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原件,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一般资格条件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如是中小企业的须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方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附在投标文件内。

  注:投标参数中带★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任何一项不满足或负偏离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对用户的要求做实地勘察,投标文件中必须出具相应效果图。

  

 

  招标文件领取时间:  2015年5月25日至6月2日 (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5:00(北京时间)

  

 

  领取招标文件时,领取人必须携带: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须加盖公章);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现场勘测时间:2015年6月3日上午9:00-11:00

  现场勘测地点: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1号东城区法院

  联系人:田佳         联系电话:84190013

  

 

  招标文件领取地点: 东城区政府采购中心(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东城区行政服

  务中心十层1019室)

  

 

  投标截止时间:    2015年 6月16日 9时30分   (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        2015年 6月16日 9时 30分   (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三层第五会议室)

  

 

  投标地点:        同开标地点

  

  东城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 5月25日

  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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