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城区教育局教学仪器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重)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北海市海城区教育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北海市海城区教育局教学仪器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重)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北海市海城区教育局教学仪器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重)
项目编号:G-BZHCG004-2016030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秦顺华
项目联系电话:0779-2039586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北海市海城区教育局
地址:北海市海城区和平路104
联系方式:秦顺华 联系电话:0779-203958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海市海城区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夏莹 联系电话:0779-3058219
代理机构地址: 北海市长青北路13号海城区政府采购中心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北海市海城区教育局教学仪器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名称: 北海市海城区教育局教学仪器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重)
二、项目编号:G-BZHCG004-20160308
三、采购组织类型:政府集中采购。
四、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五、项目采购预算:640,353.00元
六、采购内容、需求及要求:教学仪器设备一批,详见《招标文件》。
七、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八、招标文件的发售:
1.发售时间:2016年 3月 16 日至2016年3 月 23 日 17 时 30 分。
2.发售地点:北海市长青北路13号海城区政府南楼106室(联系电话:0779-3058219)。
3.售价:招标文件工本费每套8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用电汇方式的请将标书工本费汇入北海市海城区政府采购中心账户——开户名称:北海市海城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户银行:北海农行海城支行;银行账号:20-710101040002971。办理汇款后请将电汇单(在用途栏或备注栏上标明项目名称及编号、汇款单位、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传真到0779-3058219。如未能提供联系方式造成招标文件无法发送或有更改及有补充通知而无法联系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4、购买招标文件须提交的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2)提供检察机关关于供应商近三年来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原件查验)。
九、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2806.00元.(须足额交纳)
投标人应于2016年4月 7 日 17时 30 分前将投标保证金以转帐、电汇等非现金形式(不接受以个人名义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等形式交至:
开户行:北海农行海城支行
户 名:北海市海城区政府采购中心
帐 号: 20-710101040002971
注: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十、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应于 2016年4月 13 日09 时 30 分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递交到北海市海城区政府采购中心(北海市长青北路13号海城区政府南楼108室),逾期送达的将予以拒收,未密封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十一、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16年 4月 13 日 09 时30 分在北海市海城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标,投标人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十二、网上查询地址: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gxzfcg.gov.cn)
十三、业务咨询:
采购单位联系人:秦顺华 联系电话:0779-2039586
北海市海城区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联系人:张夏莹;联系电话及传真:0779-3058219。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联系电话:0779-2097728。
北海市海城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 3 月 16 日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64.0353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3月16日 09:35 至 2016年03月23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海市长青北路13号海城区政府南楼106室
招标文件售价:¥8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金、电汇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4月13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4月13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北海市长青北路13号海城区政府南楼108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