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云南中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的委托,对晋宁县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设备(项目编号:中盈招字2015040)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具有相应供货或完成项目能力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1项目名称:晋宁县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设备 1.2项目编号:中盈招字2015040 1.3招标内容:A包:信息化法庭建设系统,后台服务及存储系统,数字审委会系统,远程接访系统,视频会议系统;B包:自动化办公设备,监控系统;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要求”。投标人对所投项目不得缺项、漏项,否则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1.4采购预算: A包:2017795.00元(大写:贰佰零壹万柒仟柒佰玖拾伍元整),B包265285.00元(大写:贰拾陆万伍仟贰佰捌拾伍元整)。 1.5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1.5.1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须提供下列材料: (1)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2015年任意三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保证明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5.2 A包投标人必须是相应产品(庭审主机)的制造商; 1.5.3 A包产品必须符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信息化建设文件的要求,信息化法庭实现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平台的联接;设备能与现行云南省法院系统管理软件相容; 1.5.4 B包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相应产品的生产或供货能力的生产商或代理经销商,经销商须提供主要产品制造商或总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或产品销售代理证书; 1.5.5投标人具有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流程,须承诺提供一年以上免费维保期; 1.5.6近三年承担过类似项目(以合同为准); 1.5.7所投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如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或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则供应商资格及投标产品必须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 1.5.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6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安装调试验收完成。 1.7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晋宁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