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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海区新兴华路(文冠路至澄江路)道路及配套工程监理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4-15 16:3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汕头市澄海区政府采购中心受汕头市澄海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委托,对澄海区新兴华路(文冠路至澄江路)道路及配套工程监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CCG201509    

二、采购项目名称:

澄海区新兴华路(文冠路至澄江路)道路及配套工程监理项目

三、采购项目总预算:

人民币425300元(超出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无效)。

四、采购项目内容及各包预算(具体项目内容、要求等详见招标文件)

澄海区新兴华路(文冠路至澄江路)道路及配套工程监理项目

五、供应商资格:

1、投标人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1-2013年财务审计报告,内容须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且须盈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投标人应为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证书,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

3、本工程拟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执业资格且在该投标企业注册;

4、供应商投标时须持有当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根据汕检会【20131号文规定,查询对象包括: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查询时间为查询之日前三年)。

六、采购文件公示:

依据《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CCG201509,可点击附件下载)进行公示,由投标人自行下载,公示期为2015415日至2015421日止5个工作日,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我单位提出质疑。

七、投标报名的时间、地点、方式:

1、投标报名时间:2015415日至2015423日(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节假日除外)。

2、投标报名地点:汕头市澄海区政府采购中心(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区党政大楼二楼西侧)。

3、投标报名方式:投标人可通过传真或者现场报名的方式到澄海区政府采购中心报名备案,并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报名函一份(格式自定,但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承诺不提供虚假失效资质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同时需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箱等信息);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有效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

7)拟担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的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

4、招标文件发放形式:招标文件请点击附件自行下载。

八、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4200元。

2、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201554日(以当天17:00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的银行帐户为准,逾期无效)。

3、投标保证金交款帐户(请以转账、现金入账或电汇形式,并注明投标保证金和所投包号):

开户名称:汕头市澄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汕头澄海支行

银行帐号:44001650101053008415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556日上午9:0010:00

2、投标截止时间:201556日上午10:00(超过截止时间的投标文件一概不予接收)

3、开标时间:201556日上午10:00

4、开标地点: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区党政大楼三楼招标会议室。

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汕头市澄海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采购单位联系人:许先生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0754-85860171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汕头市澄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点: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区党政大楼二楼西侧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李小姐  谢小姐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754-85880709

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754-85880709

电子邮件:chcg7090@sina.com

 

附件:CCG201509招标文件(请点击下载)

 

 

 

 

汕头市澄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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