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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千岛湖明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淳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设施的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政府采购 发布于:2014-04-22 10:09:49 来源:浙江省政府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经淳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批准,现就淳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管理设施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具体要求如下:

一、采购编号:CAMR[2014]13号

二、采购名称:交通管理设施项目

三、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

四、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五、采购内容及数量:

标项

采购内容

单位及数量

预算总价(元)

备注

标项一

热镀锌钢静电喷涂护栏

3500米

980000.00

含安装

太阳能警示柱隔离桩

40套

防撞桶警示柱

30套

便携式警示牌

40块

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预成交人必须在预成交公示结束前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完成网上注册申请,否则将拒绝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

▲投标人的特定条件:

1、开标时提供“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颁发的《交通工程产品批量生产合格证》及《交通工程产品工程安装施工合格证》或建设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分项资质》复印件及原件。

七、招标文件的发售:

1.发售时间:2014421日至2014511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630 。(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发售地点: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555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326室。

3.售价:招标文件工本费每套300元,售后不退。

八、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经有关部门年检通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九、投标保证金及交付方式: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9000元。

投标人应于20145111630前将投标保证金以电汇形式交至淳安千岛湖明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杭州淳安支行,银行账号:3302060120100012487

保证金收退咨询电话:0571-64812875。联系人:余益勤。(退保证金时必须回开一份正规的收款收据)

十、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应于20145121400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413楼开标室,逾期送达或未密封、未装订的将予以拒收。

十一、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145121400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413楼开标室开标,投标人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授权代表应当是投标人的在职职工,并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护照等能证明其有效身份的证件原件)。

特别要求:

(1)已经在浙江省供应商库注册的且上传了相关营业执照的供应商可以不提供备查文件原件,但需在浙江政府采购外网上能够正常查询;

(2)非浙江省供应商库注册单位需随身携带营业执照原件(无需密封入资格后审证明文件内);

(3)未按以上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及备查原件的,按未提供合格的资格文件处理。

十二、样品

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一套护栏)请于2014年5月12日上午11时30分前送至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41号3楼开标室。

十三、质疑和投诉:

(1)供应商如认为招标公告信息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如认为招标文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文件领取截止时间之后获取的,应于自招标文件领取截止时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供应商如认为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预成交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十四、业务咨询:

淳安千岛湖明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汪靖;联系电话:0571-64819846;传真:0571-64819846

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部门:淳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联系电话:0571-6481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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