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方立法确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作者:王斌 发布于:2015-09-29 09:22:32 来源:法制网
9月2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条例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永久性标识,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从今年2月1日北京市政府开始推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到今天北京市人大常委表决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质量承诺书到永久性标识,从文件规定到地方立法,北京市将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牢牢地确立下来。
永久性标识为终身责任制加双保险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是北京市住建委2015年的头号文件,文件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应对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信息档案由建设单位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永久保存。 这次的《条例》也吸纳了终身责任承诺制,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原件。
《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永久性标识,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若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标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观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
据悉,永久性标识不仅给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追责加了第二重保险,也兼具向公众公示工程责任主体的作用,真正地让工程问题责任人跑不了“和尚”也跑不了“庙”。
按工程建设阶段细化责任
不同于《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按不同主体的责任进行分章,北京市在此次《条例》的立法中进行了更加科学和细致的分类。《条例》不仅将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分章进行规定,还设专章分节规定了工程建设各个阶段中的质量责任,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责任进一步明确细化。
《条例》将工程建设分为了建设前期、勘察涉及、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使用五个阶段,并对不同阶段不同主体的责任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保修使用部分中规定,禁止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题和承重结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的,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简政放权,引入市场机制
此次条例在送审之初,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为其拟定的名称是《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而在第二次审议时,条例的名称变成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管理”二字的删去,并不只是法规名称的变化,更是北京市在工程建设监管方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体现。
经过采纳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草案修改二稿审议中的建议,《条例》中“建设单位不得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改为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组织进场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关于施工质量保修保证金比例的规定删去,改为按照市场方式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自行约定。条例还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质量自检,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条例》充分应用了信用管理、质量保险等市场手段。在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一章中,将市场机制与行政监管并举,明确北京市将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制度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质量保修担保制度。建设工程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将可能影响在担保保险、资格资质、招标投标、金融信贷、评奖评优等方面有关部门对他们的评估。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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