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在三峡枢纽设空域安全保卫区 禁放孔明灯
新华网北京7月17日电(记者刘奕湛) 国务院法制办17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在三峡枢纽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
按照加强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措施与保障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相互平衡的原则,征求意见稿分别规定了三峡枢纽陆域、水域、空域的安全保卫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限制区、控制区和核心区,将水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管制区、通航区、禁航区,并确立了有针对性、有区别的安全保卫措施。陆域、水域的安全保卫措施主要有:根据不同区域的安全等级,采取不同的出入管制和检查措施;明确了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车辆和人员、在水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船舶和人员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明确了安全保卫区内危险物品运输的特殊规定;规定了对非法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域的车辆、船舶和人员的处置措施。
征求意见稿将空域安全保卫限定于低空空域,规定航空器应按照批准的计划飞行;加强对空域安全的动态监控,发现违反规定的升放或者飞行活动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并依法处置。
另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以信函和电子邮件sxab@chinalaw.gov.cn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据悉,长江三峡工程是世界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2010年,三峡水库首次成功蓄水至175米,标志着三峡工程的防洪、发电、通航、补水等各项功能均达到设计要求,综合效益开始全部发挥。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华东、华中、华南的用电以及下游防洪区域一千五百多万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原标题:我国拟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设立空域安全保卫 孔明灯将禁放)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安全保卫的范围
划定三峡枢纽的安全保卫范围是实施安保措施的前提和基础。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设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三峡枢纽实施保护(第二条)。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三峡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安全保卫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空域安全保卫区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上空的低空空域(第三条)。
考虑到葛洲坝的安全运行与三峡枢纽的安全和综合效益的发挥存在密切的关联,但其安全保卫制度与三峡枢纽又存在较大差别,征求意见稿没有直接将葛洲坝的安全保卫纳入本条例进行规范,而在附则中授权湖北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专门的安全保卫规定(第三十九条)。
(二)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原则和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稿结合实践中的有效做法,确立了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的原则: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专门机关管理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安全保卫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同时,对管理体制作了原则规定:国家统一领导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有关工作。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第五条)。
此外,在第五章中对安全保卫有关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
(三)关于分区安全保卫措施
按照加强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措施与保障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相互平衡的原则,征求意见稿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规定了三峡枢纽陆域、水域、空域的安全保卫措施,并注意了不同区域间保卫制度的衔接、协调,以及安保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将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限制区、控制区和核心区,将水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管制区、通航区、禁航区,并确立了有针对性、有区别的安全保卫措施。陆域、水域的安全保卫措施主要有:1.根据不同区域的安全等级,采取不同的出入管制和检查措施(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2.明确了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车辆和人员、在水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船舶和人员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3.明确了安全保卫区内危险物品运输的特殊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4.规定了对非法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域的车辆、船舶和人员的处置措施(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鉴于我国目前已有较为完备的空域管理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将空域安全保卫限定于低空空域,重点作了三项规定:一是航空器应按照批准的计划飞行(第二十二条)。二是禁止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第二十三条)。三是加强对空域安全的动态监控,发现违反规定的升放或者飞行活动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并依法处置(第二十四条)。
(四)关于安全保卫职责
征求意见稿针对三峡枢纽的特殊性和安全保卫工作的重点,在以下九个方面明确了各责任主体在相关安全保卫领域的具体职责:
1.明确了从中央、湖北省、宜昌市到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的四级安保工作协调机制牵头责任主体和重点职责(第二十五条)。
2.明确了宜昌市人民政府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在确立治安联防制度、加强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第二十六条)。
3.明确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三峡枢纽周边的村委会、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职责(第二十七条)。
4.明确了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在内部治安保卫、安全运行监测、重要岗位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以及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职责(第二十八条)。
5.明确了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在建立消防安全制度、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等方面的职责,以及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加强消防队伍建设的职责(第二十九条)。
6.明确了三峡枢纽游览项目审批管理程序以及有关责任主体的管理职责(第三十条)。
7.明确了长江流域各港口码头以及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的相关安全保卫职责,强化了码头和船舶管理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威胁三峡枢纽的安全隐患(第三十一条)。
8.明确了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在过闸船舶安全检查、航运调度指挥方面的职责(第三十二条)。
9.明确了三峡枢纽突发事件应对制度和有关部门的职责(第三十三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注意了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效衔接。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8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sxab@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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