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市政府同意
南都讯 记者刘其劲 邝蔚丹 通讯员穗府信 在《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两年半之后,《条例》的实施细则才“姗姗来迟”。昨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提出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成本、质量、工期等问题进行问责。
《条例》颁布两年后出细则
据悉,《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于2011年6月出台。《实施细则》迟迟不公布原因何在?对此,广州市政府研究室主任谢博能表示,《条例》出台后,政府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协调国家和省的规定以及各部门的职责、借鉴北京上海的经验做法等工作,“这是一件比较重大的事情,虽然时间晚一点,但会对规范政府投资管理起到好的作用。”
谢博能表示,主管部门一定要将项目投资概算评审好,如果没有评审好,一旦超出概算,就不能由业主单位调整概算了,而是要经过财政局、发改局进行调整,如果涉及重大变化须报市政府才能调概。“亚运时期,项目超概算的情况比较多。我们要通过严格监管防止超概算情况出现。”
对此,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李世通补充道,“就是努力做到中标价就是工程造价。”
《实施细则》还要继续修改
“以往有问题时没有人问责的情况是事实。”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问责问题,谢博能介绍,广州市市长陈建华对项目问责问题非常重视,并在常务会议上也特别强调《实施细则》一定要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成本、质量、工期等问题进行问责。“现在是原则通过了《实施细则》,但是这一块写得还不够,市长要求继续修改,不能出现项目有问题时没有人问责情况。”
此外,在优化审批程序方面,《实施办法》提出,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在项目分级决策机制方面,《实施办法》提出,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交通、水务、市政、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和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等特别重大项目,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审批项目建议书。
时间:2月10日
地点:市政府1号楼新闻发布厅
议题:《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人:广州市政府研究室主任谢博能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