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罗湖区消防大队专职消防员商业保险服务项目答疑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YJ2020-053XF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罗湖区消防大队专职消防员商业保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12月1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各投标人:
针对《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罗湖区消防大队专职消防员商业保险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公告期间收到其他投标人提交的有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问题函,现就问题内容回复如下:
疑问1:关于招标文件第32页评分项商务部分评分因素“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项及评分准则中所指“同类项目业绩”注解。
答复:鉴于此次采购单位为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且招标项目为团体意外健康险项目,本招标文件第32页评分项商务部分评分因素“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项中所指“同类项目业绩”指公安消防单位作为投保人的团体意外险或健康险项目。
疑问2:关于招标文件第32页评分项商务部分评分因素“投标人服务质量”项,评分准则中考察的投标人总公司万张保单投诉量的分档跨度不合理。
答复: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人服务质量”项评分因素,就是为了考察各投标人提供保险服务质量的情况,以维护采购人的利益,使采购人尽可能享受到高质量的保险服务。关于分档评分,调整为:
1.在(0,0.1 (含))区间的,得4分;
2.在(0.1,0.2(含))的,得3分;
3.在(0.2,0.3(含))的,得2分;
4.其他的得1分;
疑问3:关于招标文件第32页评分项商务部分评分因素“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项,对应评分准则中“同类项目”的注解,以及评分依据中所要求提供的投标人“相关证明资料”具体是指什么资料?
答复:鉴于此次采购单位为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且招标项目为团体意外健康险项目,本招标文件第32页评分项商务部分评分因素“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项,对应评分准则中“同类项目”指公安消防单位作为投保人的团体意外险或健康险项目;其评分依据中要求提供的投标人“相关证明资料”可以为保单合同关键页或合作协议关键页或中标通知书等同类项目相关证明资料。
疑问4:关于招标文件第33页评分项商务部分评分因素“服务评价结果”项,对应评分准则“考察投标人 2018年服务评价结果,分档评分(财产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等级及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等级同时适用此评审标准)”是否存在排他性,且本次2020年招标业务采用各保险公司2018年的服务评价结果是否能准确、客观、真实反映各保险公司最新服务能力及服务水平?
答复:招标文件设置“服务评价结果”项评分因素,是为了考察各投标人提供保险服务能力及水平情况。
为了建立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体系,提升人身保险公司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在2013年9月下发了《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73号)。2015年8月,中国保监会对原有的评价体系做了改进,公布了《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5]75号)(以下简称《办法》),扩大服务评价范围,包括所有开业满一年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两大主要保险体,而一些养老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等属于特殊类型的保险公司未纳入其中。
保险公司服务评价体系重点围绕消费者反映最强烈的销售、理赔、咨询、维权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设定电话呼入人工接通率、理赔获赔率、投诉率等8类定量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对重要服务创新和重大负面事件分别进行加减分。该服务评价体系能相对准确、客观、真实地反映各保险公司服务能力及服务水平。目前2019年度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结果还未出,2018年度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结果为最新服务评价结果。因此,本项评分因素及评分准则维持原招标文件要求,不作调整。
更正日期:2020年12月3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09号
联系方式:姚女士 0755-8323227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深圳市云集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发展中心大厦3203室
联系方式:何工 0755-2511482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何工
电 话: 0755-2511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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