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智能执法办案中心办案区建设工程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440607-202011-1013-002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智能执法办案中心办案区建设工程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0 年11月1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人认为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智能执法办案中心办案区建设工程项目(编号:GDZC2020038GM)的采购文件使该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11月17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现回复如下:
本项目作为高明分局智能执法办案中心办案区建设,涉及落实“一法两规定”及“四个一律”、推进执法办案中心信息化,科技信息化是公安机关打防管控、规范执法办案、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手段。因此,针对加强执法安全、智能执法办案的技术要求对提升公安法制核心战斗力和社会公信力有重大意义。
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附件1: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智能执法办案中心办案区建设工程项目用户需求书《技术部分》第二章,2.3节主要设备参数要求中存在至少16条标▲参数要求提供公安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条款具有控标嫌疑,明显指向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检测报告指定了公安部认可的检测机构。
质疑回复1:
项目中设备要求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是因为第三方证明材料可以客观地反映设备的具体参数明细,杜绝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肆意编写投标产品参数的现象,杜绝投标者投机取巧、强行应标、以次充好,从而导致评委因没有权威性的参考依据而影响客观评标,最终影响到项目交付质量。通过公安部认证的检测机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目前,已有众多检测机构通过公安部认证,本项目并非指定某一家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作为评标依据。
贵方认为提供相关检测报告的条款具有产品指向性只是主观想法,并未对采购文件进行充分的理解,未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简单提出结论却未能给出实质性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还请贵方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合理质疑与必要的举证。
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附件l: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智能执法办案中心办案区建设工程项目用户需求书《技术部分》第二章,2.3节主要设备参数中“办案中心系统软件”参数,根据市场调研,仅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全部满足,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
质疑回复2:
本项目“办案中心系统软件”中涉及标注“▲”的技术参数,为我单位根据本次项目建设目标,经过详细的方案设计及专家考量,认为相关参数符合项目的实际业务功能需求。每项条款均具有相应的功能实现质量保障的意义,符合市场发展方向,且根据前期调研,已有多家主流厂家产品可满足我单位建设需求,并非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贵方认为相关技术参数为某企业量身打造,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只是主观想法,明显并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简单提出结论却未能给出实质性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还请贵方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合理质疑与必要的举证。
质疑事项3:
招标文件附件1: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智能执法办案中心办案区建设工程项目用户需求书《技术部分》第二章,2.3节主要设备参数中“一体化智能审讯台”参数仅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全部满足,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
质疑回复3:
本项目“一体化智能审讯台”中涉及标注“▲”的技术参数,为我单位根据本次项目建设目标,经过详细的方案设计及专家考量,认为相关参数符合项目的实际业务功能需求。每项条款均具有相应的功能实现质量保障的意义,符合市场发展方向,且根据前期调研,已有多家主流厂家产品可满足我单位建设需求,并非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贵方认为相关技术参数为某企业量身打造,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只是主观想法,明显并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简单提出结论却未能给出实质性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还请贵方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合理质疑与必要的举证。
质疑事项4:
招标文件附件1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智能执法办案中心办案区建设工程项目用户需求书《技术部分》第二章,2.3节主要设备参数中“人脸识别流程管控终端”参数仅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全部满足,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
质疑回复4:
本项目“人脸识别流程管控终端”中涉及标注“▲”的技术参数,为我单位根据本次项目建设目标,经过详细的方案设计及专家考量,认为相关参数符合项目的实际业务功能需求。每项条款均具有相应的功能实现质量保障的意义,符合市场发展方向,且根据前期调研,已有多家主流厂家产品可满足我单位建设需求,并非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贵方认为相关技术参数为某企业量身打造,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只是主观想法,明显并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简单提出结论却未能给出实质性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还请贵方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合理质疑与必要的举证。
质疑事项5:
招标文件附件1: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智能执法办案中心办案区建设工程项目用户需求书《技术部分》第二章,2.3节主要设备参数“电子签名捺印终端”的参数“▲支持客户端向签名板推送PDF文件,可提供不少于一种签名模式,不仅限于在指定位置签名(投标时须提供公安部认可的检测 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上下两个摄像头支持对签名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保证签名有效性(投标时须提供公安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需具有加密算法,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函。”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
质疑回复5:
本项目“电子签名捺印终端”中涉及标注“▲”的技术参数,为我单位根据本次项目建设目标,经过详细的方案设计及专家考量,认为相关参数符合项目的实际业务功能需求。每项条款均具有相应的功能实现质量保障的意义,符合市场发展方向,且根据前期调研,已有多家主流厂家产品可满足我单位建设需求,并非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贵方认为相关技术参数为某企业量身打造,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只是主观想法,明显并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简单提出结论却未能给出实质性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还请贵方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合理质疑与必要的举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用户需求书中相关设备都经过详细的方案设计及专家考量,参数需求设置合理且必要,并未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因此,质疑事项均不成立,现不予修改。请贵单位提升自身市场水平,不要在投标中投机取巧、强行应标、以次充好,以满足我单位信息化法制建设上的迫切需求。
四、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文件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特此告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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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日期:2020 年11月2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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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明路25号
联系方式:0757-88828485-8508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东展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中50号三层
联系方式:0757-8772997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江先生、康小姐
电话:0757-88630279
附件
发布人:广东展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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