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有色地质调查院-甘肃省有色地质调查院变压器增容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第一次更正公告
甘肃省有色地质调查院变压器增容项目政府采购
更正公告
(交易编号:D02-1262302431616022XQ-20190314-023933-9)
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甘肃省有色地质调查院的委托对甘肃省有色地质调查院变压器增容项目政府采购进行公开招标,首次招标公告时间2019年03月14日,现作如下更正: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4供应商资格要求以后部分内容在转换上传过程中遗失
现更正为:补充“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4供应商资格要求以后遗失内容”(遗失内容详见下页附件)
2.其它内容不变。
采购人名称:甘肃省有色地质调查院
地 址: 甘肃省兰州市旧大路213号
联 系 人:沈先生
联系方式:17797650206
采购代理机构: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分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五里铺桥万商国际C塔 17 楼
联 系 人:贾振华
电 话: 0931-4801941
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03月28日
附件:
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4供应商资格要求以后遗失内容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本项目现场踏勘:见前附表。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答疑会
1.10.1 本项目不召开投标答疑会的。
1.10.2供应商应在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疑问,并将电子文件发送至312313393@qq.com的邮箱,过期不予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工作日内将答复在政府采购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
1.10.3答疑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需求;
(6)图纸(单独提供);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历天前以在政府采购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且不足15日历天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2.4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历天前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历天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以在政府采购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且不足15日历天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由资格标和技术商务标组成。各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提交相应资料(若分包,应以包为单位投标),不得在其中选项投标或将其中内容再行分解,否则投标无效。供应商应以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各自装订成册,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供应商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3.1.1资格标编制要求(应单独装订)
3.1.1.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供应商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须提供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完整的审计报告或近三个个的财务报表);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供应商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任意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依法免税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按年缴纳的提供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2供应商承诺书。
3.1.1.3供应商企业关系关联承诺书。
3.1.1.4资格证明文件。
3.1.2商务技术标编制要求(应单独装订)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和报价明细表。投标货币用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2)投标保证金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施工组织设计
(5)其他材料
3.1.3供应商为本次招标采购活动编制的实施方案,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配备了相应的商务和技术人员,项目在组织实施、财务保证、货源供应、培训服务、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等方面具体做法和保障措施。
3.1.4供应商提供相应业绩,证明其供应经验及能力,以及为采购活动提供的合理化建议。
3.1.5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载明采购活动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分包承担主体,并提供交由完成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相应资质等内容,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3.1.6投标保证金,按照本须知前附表3.4.1规定提交。
3.2投标文件格式
3.2.1 供应商应按第八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供应商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3.2.2 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按第3条款规定的顺序编排、并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允许活页装订,封皮采用软质纸。
3.3投标报价
3.3.1投标报价总说明
以招标文件和施工图设计为依据。报价参考:
《甘肃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DBTD25-45-2013)、《甘肃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DBTD25-45-2013)及相配套的地区基价;《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建价(2013)585号文)。
规费按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的通知》(甘建价〔2018〕575号)计算。
税金计算按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的通知》(甘建价[2018]175号)计算。
本工程为三类工程,取费标准按三类计取。材料价差执行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二0一八年第六期实物法调整的综合材料预算指导价格》(兰州市城关区价格),指导价未包含的主要材料按市场调查价计算。
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投标报价含招标代理费。
3.3.5采购人设有招标控制价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4 投标有效期
3.4.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4.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在政府采购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5投标保证金
3.5.1 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4.1条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2 供应商不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4.1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3.5.3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5.4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按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并签订正式供货合同按要求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
3.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6资格审查资料
3.6.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6.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完整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核查资格资料真实性的义务。由于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材料,导致招标项目无法顺利进行或者失败,由此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7备选投标方案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
3.8 投标文件的编制
3.8.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但不得减少或更改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否则按无效响应对待,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8.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8.3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按无效响应对待。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3.8.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及单子版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3.8.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所有的副本和电子版用单独的信封密封,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等字样,然后再将该项中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内,并加贴封条,在封套的封口处仅加盖“密封”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的标记: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并在封面仅加盖密封章。
4.1.3 未按本章第4.1.1 、4.1.2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2.2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2.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2.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会主要程序如下: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3)宣布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及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启投标文件,公布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投标保证金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重申招标控制价(采购预算金额);
(7)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人代表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该项目的评标。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资格审查由采购工作人员负责,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6.3.2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6.3.2.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6.3.2.2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6.3.2.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6.3.2.4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6.3.2.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6.3.3评标程序
6.3.3.1供应商资格审查;
6.3.3.2供应商符合性审查;
6.3.3.3必要时的投标文件澄清;
6.3.3.4技术标和商务标比较、评审;
6.3.3.5按照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6.3.4资格性审查
6.3.4.1开标结束后,采购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6.3.4.2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下列情况者(但不限于),按无效投标处理:
(1)供应商的名称与获取招标文件单位的名称不符的。
(2)供应商承诺书的有效性或符合性不符合要求的。
(3)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原件,而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交的。
(4)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或符合性不符合要求的。
(5)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6)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其他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6.3.5符合性审查
6.3.5.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6.3.5.2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出现下列情况者(但不限于),按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人无法证明身份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辨认不清或者产生歧义的、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的、或者涂改处未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的。
(2)供应商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4)无投标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
(5)投标保证金未提交或未提交至指定账户、或提交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文件的工期、付款形式及要求、验收、售后服务等项,没有响应招标文件。
(7)投标文件出现漏项或数量与要求不符,出现重大负偏差。
(8)投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工程质量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
(9)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作出澄清时,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人不到场的;
(10)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11)在评标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的;
(12)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13)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4)经核实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有雷同或有抄袭行为的;
(15)商务技术文件及材料未提供完整的;
(16)同一个项目或同一种货物提供了两种及以上备选方案或报价的;
(17)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评审专家认为不实质响应招标文件内容的;
(18)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未能提供的。
(19)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20)供应商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21)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它技术条款。
6.3.6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6.3.7如果投标实质性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6.4投标文件的澄清
6.4.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4.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以下原则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6.4.2.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6.4.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6.4.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6.4.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6.4.2.5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4.2.6文字与图表不一致的,以文字为准;
6.4.2.7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6.4.2.8投标文件的文字叙述与制造制造商的产品样本/检测报告不符时,以产品样本/检测报告为准。
6.5比较与评价
6.5.1评标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综合比较和评价,最低报价不做为中标的唯一条件。
6.5.2采取逐项分步评审方式,每一步评审不符合者,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全部评审合格的供应商进行最后的综合评审和打分,按最后得分由高向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6.5.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6禁止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6.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
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供应商;
-
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外,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4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
7.3 履约担保
无
7.4 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9.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
10.询问、质疑和投诉
10.1询问与质疑的相关事宜
10.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10.1.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0.1.3供应商提出质疑时须有明确的请求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10.1.4符合要求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受理并答复。
10.1.5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提供相关资料报监督机构,按其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10.2投诉
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1.1供应商政府采购政策
11.1.1中小企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中小企业应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采购活动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2)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开具的中小企业证明函,以此为依据享受政府采购政策。
(3)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同时还需有财务审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从业人员证明(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和劳动合同)。
(4)供应商须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5)以上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审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政策。
11.1.2监狱和戒毒企业应符合《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
11.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1.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1.2投标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11.2.1节能产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
11.2.2环境标志产品根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
11.2.3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投标产品为节能、环保、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下载的网页公告等),未提供节能、环保、环境标志产品计分明细表及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计分。
11.2.4 若节能、环保、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11.2.5同一包的节能、环保、环境标志产品部分计分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计分,强制类产品不给予计分。
11.2.6节能、环保、环境标志产品不重复计分;同时列入国家级清单和省级清单的产品不重复计分。
11.2.7获得上述认证的产品在投标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计分。
11.3供应商应如实提供以上证明文件,如存在虚假投标,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11.4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供应商,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结果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
12.废标
投标供应商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2.1 有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12.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12.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2.4 在资格性和符合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12.5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2.6提供的投标文件电子版不能正常参与评标的投标。
12.7 投标文件电子版与文字版报价数据不一致的投标。
12.8 其他经评委会确认的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1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3.1招标控制价
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为招标公告2.2条公布的采购预算金额。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金额,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一律按废标处理。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