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第五期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扩容)租赁服务项目变更公告(2)
关于对“舒城县第五期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扩容)租赁服务项目(SZCGS2018-0094)”质疑的答复
质疑供应商名称: /
质疑函收执时间: 2019年2月2日
质疑项目的名称:舒城县第五期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扩容)租赁服务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SZCGS2018-0094 包号: /
质疑事项1: “本项目招标公告第二条,投标供应商资格:投标人应是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营商设立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该条款有排斥潜在投标人倾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2)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广网络)是经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制企业,是从事全省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运营的大型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在全省拥有分子公司80余家(含舒城县),拥有覆盖全省各市、县(区)、乡镇的光缆线路资源,也是安徽省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参与单位。由于广电和三大运营商的国家层面业务主管单位不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国家工信部面向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颁发的,包括安广网络在内的全国各省广电网络公司都没有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事实上具备建设视频监控项目的资源和能力。
建议将供应商投标资格修改为:
投标人应是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网络运营商(广电网络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质疑答复内容: 原投标供应商资格:“投标人应是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营商设立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修改为:“投标人应是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营商或运营商设立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理由如下:
1.我县前四期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县综治委的牵头组织下,采取“综治委牵头、国有通信运营商承建、政府整体租赁、公安机关使用”的模式开展建设,将租赁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公安局按照合同规定按月支付给承建公司。根据舒综治(2018)2号文件规定,本次招标的“舒城县第五期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扩容)租赁服务项目”也是采取“综治委牵头、国有通信运营商承建、政府整体租赁、公安机关使用”的模式开展建设。
2.考虑到第五期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是在原来前四期的基础上,对点位增密补盲,对系统升级扩容,因此,建设模式不变。
3.随着舒城县“雪亮工程”建设的推进,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将不断扩展。在今后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招标中,欢迎具备建设视频监控项目的资源和能力的单位参与建设。
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总则-第9条投标品牌
“9.投标品牌(本项目不采用)
9.1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参考商标、品牌或标准(包括工艺、材料、设备、样本目录号码、标准等),是采购人为了方便投标人更准确、更清楚了解拟采购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若选用替代商标、品牌或标准,须优于或相当于参考商标、品牌或标准。
9.2本招标文件中带“▲”产品为主要产品,在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提供带“▲”产品为相同品牌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不足三家的,作废标处理。评审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可以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的不作排名;评审得分相同的,按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适用于综合评分法)。
9.3本招标文件中带“▲”产品为主要产品,提供带“▲”产品为相同品牌的不同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其他投标无效。若报价相同的,按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
质疑:投标品牌的相关描述是招标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均需满足财政部87号令,但此次招标文件针对投标品牌的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故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和产品厂商的公平参与,建议删除“(本项目不采用)”并标注出主要产品和满足要求的推荐品牌。
质疑答复内容: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本项目类型为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只是服务内容中包含部分设备的采购,中标人负责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培训、维保等。
事实依据: 采购人实际需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质疑事项3:
3.1“投标人承诺所投设备的性能、功能满足要求,各系统之间调试集成符合设计功能需求,能与原有应用系统无缝对接的得3分。”
质疑:不同设备厂家之间对接的标准和协议是不同的,即使是国内通用的的国标28181协议,在不同厂家的理解也是不同的,对接时也多次需要沟通调整之后才能对接上。招标方案已建部分明确表示前四期为某厂家系统,据悉只有该厂家的产品才能和原有系统“无缝对接”。故此项评分内容具有明显倾向性,建议改为“投标人承诺所投设备的性能、功能满足要求,各系统之间调试集成符合设计功能需求得3分。”
3.2“系统主要产品的兼容性方面,前端采集单元设备实现和后端结构化服务、原有公安终端特征采集管控平台系统、原有车辆大数据平台、人像大数据应用无缝对接;实时映像采集服务无缝与原有指挥中心视频综合平台、拼接控制器、解码器无缝对接的得5分。有一项不满足的不得分(提供无缝对接承诺函,需加盖厂家原厂公章)”
质疑:不同厂家之间对接的标准和协议是不同的,即使是国内通用的的国标28181协议,在不同厂家的理解也是不同的,也需要多次沟通调整之后才能对接上。招标方案已建部分明确表示前四期为某厂家的系统,据悉只有该厂家的系统才能和原有系统“无缝对接”,故此项评分内容具有明显倾向性。建议改为“3.系统主要产品的兼容性方面,前端采集单元设备实现和后端结构化服务、公安终端特征采集管控平台系统、车辆大数据平台、人像大数据应用对接;实时映像采集服务无缝与指挥中心视频综合平台、拼接控制器、解码器对接的得5分。有一项不满足的扣1分,扣完为止。”
质疑答复内容: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理由如下:
1.根据我县社会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状况和上级要求,为推进我县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用,舒城县综治委印发了《舒城县“雪亮工程”建设推进方案》、《关于开展第五期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中,在前四期工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监控点数量,扩展监控区域和范围;进一步升级完善视频图像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的功能,强化视频信息与警用地理信息系统、案事件数据库、视频实战应用平台等系统的对接,扩展运用领域,增强系统效能;进一步与“雪亮工程”对接,整合社会视频监控资源,实现视频监控资源共享;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维护保障,实现良性循环;进一步推进视频监控技术应用创新,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2.我县《舒城县第五期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扩容)建设方案》,经安徽省公安厅组织的专家评审后,要求“舒城县第五期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扩容)项目,扩容建设采集、传输、存储、平台处理、应用及运维服务内容须无缝对接原有监控系统。”
3.在此次建设总体目标中,方案要求以打压犯罪空间、降低发案率、提高群防群治能力为目标,以建设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治安防控体系为手段,在前四期工程的基础上,扩展运用领域,增强系统效能。推进警务工作的改革创新,构建打、防、控一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为实现方案要求,根据省公安厅评审意见,建设645路前端采集单元、扩建视图库、升级共享平台、扩建解析中心、升级运维平台,新建手机特征采集、多维碰撞系统,并接入原有平台。要求第五期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扩容)项目建设,与原有的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无缝整合,对原有平台系统进行扩容升级,优化系统功能,实现与市局监控平台无缝对接。进一步拓展视频监控在处突维稳、侦查破案和打击犯罪中的深度应用。
事实依据: 项目建设方案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质疑事项4:“设备厂商具有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服务能力认证证书得2分,未通过认证的不得分”。
质疑:本次招标涉及到的监控产品厂商中只有某厂家拥有“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服务能力认证证书”,评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建议改为“3、设备厂商具有商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证书得2分,无法提供的不得分”。
质疑答复内容: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经调查,主流安防监控产品厂家具备此认证证书,如:
本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内容与此答复内容不一致的,以此答复内容为准。请投标人及时关注项目信息,采购人及集中采购机构不再另行通知,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质疑供应商如对本答复不满,可以自答复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舒城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投诉。
质疑答复人:舒城县公安局
舒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质疑答复日期: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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