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测速监控设备及系统采购(第1、3、4包答疑及变更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测速监控设备及系统采购
原项目编号:2018FACZ2255
原公告日期:2018年06月1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测速监控设备及系统采购项目第1、3、4包答疑及变更公告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测速监控设备及系统采购”项目第1、3、4包(项目编号:2018FACZ2256)答疑及变更公告如下: 1、原招标文件第1、3包的投标供应商资格“2、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的要求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1包评分内容“主要设备技术指标”的评分标准第2项的内容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1、3包评分内容“系统产品软件及认证”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4、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1包评分内容“投标供应商基本资质”的评分标准第1项现变更为“1、同时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的得2分。” 5、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1包评分内容“投标供应商基本资质”的评分标准第2、3、4、5、6项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6、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1包评分内容“项目业绩”的评分标准现变更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供应商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省级及以上高速交警智能交通类项目业绩(须包含与卡口或测速系统相关内容)的,每具有一个得2分,最高得6分。注:以上业绩须为已完成项目,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完整合同扫描件或影印件,如合同不能体现项目类型及合同金额等内容的,须另附业主盖章的证明材料,否则评委会不予认可。” 7、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1包技术分增加评分内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标准“对项目实施工期响应情况、组织计划及人员、系统安装调试计划、系统集成计划、施工安全保障措施、施工质量保障措施、整体验收计划的可行性、合理性、实用性进行综合评比,横向比较,由评委会按1-4分酌情评分,没有不得分。” 8、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1包评分内容“维保服务能力”的评分标准第1项现变更为“1、专业服务设备:具有升降功能的高空作业车,投标文件中提供车辆行驶证扫描件或影印件,车辆所有人为投标供应商。得1分”,增加第2项“根据售后服务体系、服务人员安排、服务响应时间和服务便利性等情况按0-1分进行综合评分,不提供不得分;” 9、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3包评分内容“投标供应商基本资质”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0、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4包的技术资信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4包能否增加产品演示 答:不予增加,按招标文件执行。 12、第1、3、4包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8年7月5日9:30”,现延期到“2018年7月18日9:30”; 13、第1、3、4包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5号开标室。 14、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5;66223646
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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