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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系统更正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7-09-30 18:21: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项目名称: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系统

项目编号:[350100]FJGC[GK]2017008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萍

项目联系电话:0591-83393306、83393307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7年09月30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7年09月30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系统招标公告

原公告地址: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福州市政府采购网

 

三、更正事项、内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现对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上自动生成的标书中部分条款进行如下更正:

(一)现将原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2.4条更正如下: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现将原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8.7条中第(3)点更正如下: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三)现将原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9.9条“投标保证金”第(4)点“退还”中第①、第②小点更正如下:

①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 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②采购代 理机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之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以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记载的为准。

(四)现将原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9.11条“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更正如下: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本章第9.5条第(4)款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按照本章第9.10条规定提交,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现将原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10.3、10.4、10.5条更正如下:

10.3开标由采购代 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参加。所有投标人应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并签到。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0.4未进行开标的,其投标文件将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10.5开标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 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2)唱标时,唱标人先宣读各投标人关于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若有),宣布投标人名 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3)唱标结束后,投标人代表应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的签字确认,视为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及记录予以认可。投标人代表拒绝签字确认且无合法理由,亦视为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及记录予以认可。

(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当及时处理。

(5)若投标人代表未参加开标会(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派出的人员不是投标人代表),则视为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及记录予以认可。

※若出现本条第(3)、(4)、(5)款规定情形,则投标人不得在开标会后以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报价及开标过程或记录等有关事由向招标人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包括质疑)。

(六)现将原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11.2条“中标公告”更正如下:

(1)采购代 理机构将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则按“技术部分”的得分高低排序;若评审得分相同且价格部分与技术部分得分也相同的,则按“商务部分”的得分高低排序;若评审得分相同、价格部分得分相同且技术部分得分与商务部分得分也相同的,则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2)采购代 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 级以上财政部门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

(3)中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4)中标公告同时作为招标人通知除中标人之外的其他投标人没有中标的书面形式。

(七)现将原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11.3条“中标通知书”更正如下:

(1)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 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八)现将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第4.3条“澄清有关问题”中第(1)、第(2)、第(3)点更正如下:

(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①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②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③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④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须知第18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九)现将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第4.6条“编写评标报告”中第(2)点“评标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更正如下: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 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十)现将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第5.2条“评标标准”中第(1)点、第(2)点更正如下:

(1)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十一)现在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三条“商务条件”第3.5条“最终验收”中增加以下条款: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 考资料一并存档。

 

四、其它补充事宜:

七、上述招标文件中涉及地方均作相应更正,除以上更正内容外,若出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有规定但未更正列明的情形,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更新后再按照规定执行。

八、其余不变,本更正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供 应商均具有约束力,其他事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购单位地址:福州市东部办公区8号楼8,9层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许先生/0591-22032100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李萍/0591-83393306、8339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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