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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诏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设备更正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7-09-22 18:08: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项目名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设备

项目编号:[350624]FJGC[GK]2017003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罗妙丽

项目联系电话:0596-2879616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7年09月13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7年09月22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设备

原公告地址: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漳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zz.fjzfcg.gov.cn/)

 

三、更正事项、内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现对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上自动生成的标书中部分条款进行如下更正:

(一)现将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第4点“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更正如下:

(1)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闽财购〔2015〕38号“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监狱企业” 的政府采购政策。

(3)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二)现将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密封及其标记的具体形式”中第(3)点“其他”更正如下:

开标时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持投标人的CA卡解密已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开标现场必须携带CA,《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若因投标人未携带CA导致其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在开标时正常解密,各投标人将自行承担因未携带CA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三)现将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项“其他事项”中更正如下:

1、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

(1)以中标通知书规定的中标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100(万元)以下收费费率标准:1.50%;100-500(万元)收费费率标准:1.1%;500-1000(万元)收费费率标准:0.8%;1000-5000(万元) 收费费率标准:0.5%。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该费用不得含入投标总价中,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予以注意。2、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以银行转账、电汇、汇票或现金等付款方式支付。

3、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

(四)现将原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2.4条更正如下: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五)现将原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8.7条中第(3)点更正如下: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六)现将原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9.9条“投标保证金”第(4)点“退还”中第①、第②小点更正如下:

①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②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之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记载的为准。

(七)现将原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9.11条“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更正如下: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本章第9.5条第(4)款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按照本章第9.10条规定提交,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八)现将原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10.3、10.4、10.5条更正如下:

10.3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参加。所有投标人应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并签到。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0.4未进行开标的,其投标文件将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10.5开标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2)唱标时,唱标人先宣读各投标人关于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若有),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3)唱标结束后,投标人代表应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的签字确认,视为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及记录予以认可。投标人代表拒绝签字确认且无合法理由,亦视为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及记录予以认可。

(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当及时处理。

(5)若投标人代表未参加开标会(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派出的人员不是投标人代表),则视为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及记录予以认可。

※若出现本条第(3)、(4)、(5)款规定情形,则投标人不得在开标会后以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报价及开标过程或记录等有关事由向招标人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包括质疑)。

(九)现将原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11.2条“中标公告”更正如下:

(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候选人并列的,则按“技术部分”的得分高低排序;若评审得分相同且价格部分与技术部分得分也相同的,则按“商务部分”的得分高低排序;若评审得分相同、价格部分得分相同且技术部分得分与商务部分得分也相同的,则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2)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

(3)中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4)中标公告同时作为招标人通知除中标人之外的其他投标人没有中标的书面形式。

(十)现将原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11.3条“中标通知书”更正如下:

(1)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十一)现将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第4.3条“澄清有关问题”中第(1)、第(2)、第(3)点更正如下:

(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①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②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③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④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须知第18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十二)现将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第4.4条“比较与评价”中第(2)点“关于相同品牌产品”更正如下:

①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则按“价格部分”的得分高低排序;若投标人的评审得分相同且价格部分得分也相同的,则按“技术部分”的得分高低排序;若评审得分相同且价格部分与技术部分得分也相同的,则按“商务部分”的得分高低排序;若评审得分相同、价格部分得分相同且技术部分得分与商务部分得分也相同的,则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②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款第①条规定确定有效投标人后,若投标人家数不足3家,按照本章第4.10条规定处理。家数达到3家或以上的,评标继续。

 (十三)现将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第4.6条“编写评标报告”中第(2)点“评标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更正如下: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十四)现将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第5.2条“评标标准”中第(1)点、第(2)点更正如下:

(1)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十五)现在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第5.2条“评标标准”中第(3)点“b.价格扣除的规则”中增加以下条款:

1《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价格的扣除

1.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1.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3.2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价格的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十六)现在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一条“项目概况”中增加以下条款:

1.2本次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为PM2.5监测仪,若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现在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三条“商务条件”第3.5条“最终验收”中增加以下条款: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十八)现在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四条“其他事项”中增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              _单位的_                   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四、其它补充事宜:

七、上述招标文件中涉及地方均作相应更正,除以上更正内容外,若出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有规定但未更正列明的情形,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更新后再按照规定执行。

八、其余不变,本更正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其他事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福建省诏安县环境保护局

采购单位地址: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阳光路东2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高珊/ 15260086370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漳州市芗城区打锡巷47号商会大厦5楼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罗妙丽/80596-287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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