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水建、机电学院农业工程流学科建设项目变更公告
石河子大学水建、机电学院农业工程流学科建设项目
变更公告
一、采购人:石河子大学 联系人:蔡永斌 电话:0993-2058967
地 址: 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
二、项目名称: 石河子大学水建、机电学院农业工程流学科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BZHW-[2017]78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货物(服务)标包、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序号 | 项目编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规格型号 | |
1 | BZHW-[2017]78 | 颗粒体仿真软件 | 详见参数 | 34万元 |
三、1.原招标文件第十页5.11交货期:合同签订生效后依据采购人要求,按进度交货。
现变更为:5.11交货期:进口设备合同签订生效后90天内交货
国产设备合同签订生效后30天内交货
2.原招标文件第12页11.1.1 (4) 供应商为生产厂商的必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述资质证明文件均为原件);若供应商为经销商的需提供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上述资质证明文件均为原件);复印件附入投标文件内;
现变更为:(4) 若供应商为经销商的须提供货物制造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复印件附入投标文件内;
3.原招标文件第13页11.1.3 (4)供应商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售后服务等内容)。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招标规格需求制定本项目的实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现变更为:(4)供应商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技术支持和培训,售后服务等内容)。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招标技术需求制定本项目的技术方案,包含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4.第四章合同条款变更为:
第四章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和附件中所用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买方”系指买货物的单位。
1.2“卖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经济实体。
1.3“合同”系指买方、卖方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附件、附表和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的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货币额。
1.5“合同专用设备”系指卖方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配套设备、仪表、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手册、“三证”和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1.6“服务”系指根据合同所含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要求的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技术协助、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7“现场”系指买方单位项目实施地点。
1.8“备品备件”系指根据合同提供的合同专用设备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两年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
2. 合同标的(详见技术规格及要求)
3. 供货范围
3.1 合同的供货范围详见第三章相关条款。
3.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专用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第二章相关条款对合同专用设备的性能保证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专用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4. 合同价格
4.1 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 )万元(大写: 万元)。
本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格方式为固定合同总价,包括货物主要设备、配套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服务、安装、调试等费用,还包括合同专用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4.1.1 合同价格为( )万元。
4.1.2 合同其他费为( )万元。
4.1.3 合同的安装、调试费为( )万元。
4.2 合同价格在合同执行期内不得变动。
4.2.1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5.交货期:进口设备合同签订生效后90天内交货
国产设备合同签订生效后30天内交货
6. 结算方式
6.1 本合同使用的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6.2 货款的支付:
6.2.1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缴纳5%的质量保证金,甲方收到保证金后向乙方支付100%的货款,5%的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结束无质量问题后一次退还(无息)。
6.2.2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7. 交货和运输
7.1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及安装进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7.2 交货地点:石河子大学。
7.3 卖方在交货地点交货,运输费(指从货物出厂到运抵交货地点所产生的运输费用以及所有包装物返回的费用)及相关的杂费、保险费包括在卖方的投标总报价之内,运输方式由卖方决定,由卖方办理。
7.4 全部货物运抵施工现场并经开箱验收安装合格后的日期应视为货物交货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第20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依据。
7.5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交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7.6 收货单位名称
收货单位:石河子大学
8. 装运通知
8.1 卖方应在装完后的24小时之内将合同号、货号、数量、覆盖面积、发票金额、运输工具的名称及起运日期,以电话或传真通知买方。如卖方延误了将上述内容用电话或传真通知买方的时间,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9. 包装要求
9.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有严禁倒置标识,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9.2 每件包装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9.3 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由卖方负责收回。
10. 标识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识:
A.收货人;
B.合同号;
C.发货单位;
D.收货人代号;
E.到货站;
F.出厂编号;
G.总共箱(件)数及箱号;
H.出厂或装箱日期;
I.货物的名称;
J.毛重/净重(公斤);
K.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10.2 如果货物单件重在两吨或两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识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请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11. 专利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的起诉。
12. 保险
12.1 由卖方办理到达目的地的按照发票金额的100%的“一切险”的保险。在买方收到货物前的损坏、丢失,由卖方负责补齐。
13. 技术资料
13.1 卖方应提供所有货物的使用、维修手册,维修密码和全套的电路原理图(中、英文各一套)。
13.2 提供制造厂的检验、测试报告及合格证书,并提供货物装箱清单。
13.3 卖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技术资料及文件。
14.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4.1 卖方应严格按照专用设备材料制造国家标准和机械行业标准进行制造。出厂前卖方的质量检验部门应按照国家制定的各项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质量证明书后,方能出厂。
14.2 货物到达使用单位后,卖方接到用户电话通知后,3天内派工程技术人员到达现场。
14.3 在商检人员和卖方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照配置及装箱清单开箱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安装、调试工作。
14.4 货物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应在规定期限3天内完成,如不能完成每延一天,交滞纳金1000元/天。
14.5卖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性能达到采购人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如在使用中发现技术参数达不到招标文件所要求时,采购人可要求赔偿损失。如重要技术参数达不到要求,采购人可要求退货,一般技术参数达不到要求,每一项按货物总价的10%赔偿。
14.6 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货物验收报告。
15. 检验
15.1 在发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并提供规定检验的证书。
15.2 货物运抵现场, 到达目的地后,采购人、供应商及买方聘请的相关人员共同开箱验货;买方可以向当地的技术监督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有权威的专业检验部门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30天内,根据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并由卖方承担全部检验费用。
15.3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8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当地技术监督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有权威的专业检验部门进行检查,并有权凭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并由卖方承担全部检验费用。
15.4 在检验、验收过程中应遵照有关标准和验收规范进行。按照现行国标、部标、或者行业标准制造。对检测及验收不达标的货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保留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16 安装与整机要求
16.1安装
16.1.1 卖方提供对机房及电源的要求并根据用户需求,在现有的房间进行安装。
16.1.2 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7 培训
17.1培训及售后:对使用人员现场操作培训。
18 质保和维护服务:
18.1 应提供1年质保服务。
18.2质量保证:卖方保证货物质量符合以下要求,否则买方有权要求索赔。
18.2.1 合同涉及货物全套设备均为全新产品,以厂家标准包装为准。
18.2.2 所供货物符合配置清单要求。
18.2.3 整机质量达到厂家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商检及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标准。
18.3 保修期内和保修期后,如货物出现故障,24小时内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处理问题,一般问题当天解决。保修期内免费维修,保修期外只收取材料成本费,免人工费,主要零配件送达时间不超过7天,每超一天按日货物的检查费赔偿。
19. 索赔
19.1 根据合同第15条和第18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A.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金、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拒收的货物所付出的其他费用。
B.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同意降低货物的价格。
C. 用符合规格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相关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D. 由于卖方设计、制造或安装缺陷造成现场改造或影响工作效率时,工作或修补缺陷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并视情况扣除质保金。造成拖延工期时,按违约处理。
19.2 如果在买方发出的索赔通知后1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9.1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款或从质量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 迟、错交货
20.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20.2 如果卖方毫无理由的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罚款和(或)终止合同。
20.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接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当买方仍需要按期交货和按期提供服务时卖方应按期交货和提供服务,逾期交货和逾期提供服务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逾期交货和逾期提供服务的时间向买方偿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而造成买方的其他损失及费用。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七日,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计,不满七日按七日计。
20.4 产品错发时,除应承担由此多支付的一切费用外,并按相关条款承担延期交货的责任。
21. 违约罚款
21.1 除合同第22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安装、调试和提供服务,或没有达到投标文件中任一条款的承诺都是卖方违约。应向买方支付的1-5%的违约金。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将考虑终止合同。
22. 不可抗力
22.1 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2.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3. 税费
23.1 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23.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卖方提供的货物、安装、技术图纸资料、服务(包括运输)、进口专用设备(或部件)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卖方承担。
24. 合同争议的解决
24.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新疆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如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则可以将争端提交给合同履约地的法院提出诉讼。
24.2 法院判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4.3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应有败诉方负担。
24.4 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正在进行法院审理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25. 违约终止合同
25.1 在买方对因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不受损害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A.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货物。
B.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矫正其过失。
25.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25.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货物和服务,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和服务所超出的费用部分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
26. 转让和分包
26.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6.2 如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中卖方所转授出的全部分包合同,但原投标文件或后来发出的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6.3 卖方对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义务而确定的分包合同负全部责任,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27. 适用法律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8. 合同生效及其他
28.1 合同在买方、卖方双方签字后即开始生效。
28.2 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买、卖双方各执两份。
28.3 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评标答疑记录及中标通知书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8.4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买卖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投标一览表格式变更为:附件4:
投 标 一 览 表
供应商名称: 单位:万元
项 目 名 称 : 项目编号: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批) | 价格(万元) | 运费保险费 (万元) | 安装调试费 (万元) | 交货期 | 备注 | ||
单价(万元) | 合价(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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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总报价(大写) | (小写:¥ ) |
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盖章:
注:1、请将本投标一览表与投标保证金分别装在不同信封内;
2、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投标文件商务标中也必须提供。
6.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7年5月27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
现变更为: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7年6月9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
其他内容不变。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标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6楼
邮 编:830002 电 话:0991-8852441
电子信箱:yw1@ xjbtzb.com 联系人:赵丹、李娜
传 真:0991-8865994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户 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08200001077
银行行号:10488100301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标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