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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更正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7-08-08 08:35: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元谋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更正公告

根据元谋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现对招标公告中第六条申请人资格要求做出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六、申请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应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及以上和具备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

3、根据项目特点,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还需要具备具体条件如下:

3.1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合法持续经营的企业,具有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设施的能力。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各方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且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未被暂停或未取消,财产未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无被禁止市场准入情形,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3资产状况

申请人净资产在人民币4亿(含4亿)元以上(或等值外币)(注:申请人提供经有资质机构出具的2016年财务报告;如为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则牵头方须满足此要求,由牵头方提供)。

3.4财务要求

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所有成员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3.5投融资能力

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具备为本项目多渠道融资的资源和经验,需提供不低于5亿元融资能力证明资料。

注:融资能力证明资料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信托、证券)为本项目授信额度证明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信托、证券)存款证明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信托、证券)针对本项目出具的贷款意向书。

申请人可以提供上述三项中的一项或多项投融资能力证明材料,累计额度满足要求即可;如为联合体申请,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专业技术能力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其中资质条件具体为: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及以上和具备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资质

2)项目经理要求

本项目拟派的项目经理为一名,须具有国家壹级注册建造师(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资格证。

3)近三年内申请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拥有一个总投资不低于40000万元的PPP项目业绩(以PPP模式承接工程形式实施的投资、建设、施工或运营业绩)。

备注:3.13.2,3.4项以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3.3,3.5项联合体牵头人提供;3.6项以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的,由一方或多方提供均可。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但牵头人必须符合本项1-3条款规定,联合体原则上不超过3家。联合体的成员若为投资者,需满足上述第1、3项的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需签署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本项目,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

修改为

六、申请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应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及以上和具备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

3、根据项目特点,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还需要具备具体条件如下:

3.1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合法持续经营的企业,具有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设施的能力。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各方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且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未被暂停或未取消,财产未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无被禁止市场准入情形,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3资产状况

申请人净资产在人民币4亿(含4亿)元以上(或等值外币)(注:申请人提供经有资质机构出具的2016年财务报告;如为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则牵头方须满足此要求,由牵头方提供)。

3.4财务要求

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所有成员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3.5投融资能力

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具备为本项目多渠道融资的资源和经验,需提供不低于5亿元融资能力证明资料。

注:融资能力证明资料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信托、证券)为本项目授信额度证明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信托、证券)存款证明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信托、证券)针对本项目出具的贷款意向书。

申请人可以提供上述三项中的一项或多项投融资能力证明材料,累计额度满足要求即可;如为联合体申请,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专业技术能力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其中资质条件具体为: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及以上和具备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资质

2)项目经理要求

本项目拟派的项目经理为一名,须具有国家壹级注册建造师(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资格证。

3)近三年内申请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拥有一个总投资不低于40000万元的PPP项目业绩(以PPP模式承接工程形式实施的投资、建设、施工或运营业绩)。

备注:3.13.2,3.4项以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3.3,3.5项联合体牵头人提供;3.6项以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的,由一方或多方提供均可。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联合体原则上不超过3家。联合体的成员若为投资者,需满足上述第1、3项的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需签署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本项目,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

修改部分与次公告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元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盛发工程建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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