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农村垃圾综合治理PPP项目变更公告
关于“五河县农村垃圾综合治理PPP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的回复(编号:01)
2017年7月3日前收到潜在投标人发来的“五河县农村垃圾综合治理PPP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项目编号:皖C-2017-WH-CG-Z-050),对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质疑,经研究后,回复如下:
1、招标文件第26页评分标准中要求:
(1)根据净资产规模(A)A≥20000万元,得3分;10000万元≤A<20000万元,得2分;5000万元≤A<10000万元,得1分;A<5000万元,得0分。
(2)截至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1.0亿元,得基础分1分,每超1.0亿加1分,不满1.0亿元不计分,满分3分,同时提供原件查验。
这两项条款最高评分标准要求企业具有企业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3亿元。这两项评分标准设置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本项目不允许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所以这两项资格条款以资产总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建议修改这两项评分。
答:按采购文件执行,本条不予修改。
2、招标文件第26页评分标准中要求:
(1)自2014年1月1日至今,每有一项单项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年及以上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转运服务业绩的加1分,满分2分。
(2)自2014年1月1日至今,每有一项单项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年及以上的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转运服务PPP项目业绩的加2分,满分12分。
这两项评分标准的合同时限设置为2014年1月1日至今是有问题的,为什么从2014年开始,由于PPP项目合同期限比较长,投标人在2014年1月1日前签订并正在履行的合同,和2014年以后的合同有区别吗,同样证明投标人有相应的业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啊,刻意设定这2014不妥,建议这个年限设定起始时间取消。
本次招标项目的运营模式为BOT模式,即“建设-运营-移交”。企业具有相应规模的普通市场化服务和BOT等其他项目业绩也是能证明投标企业具有相应的投融资能力和服务能力,PPP项目业绩只有少数企业具有,所以企业业绩评分中增加一项2000万元/年及以上的PPP项目业绩评分和数量设置为6个、分值为12分是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1000万元/年及以上的PPP项目也同样证明有实力和经验啊!建议修改这一评分项,改为1000万以上的业绩加分,修改如下:
(1)投标人有一项单项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年及以上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或收集转运服务业绩的加1分,满分2分。
(2)投标人有一项单项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年及以上的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或收集转运服务PPP项目业绩的加2分,满分12分。
答:根据财金〔2014〕156号、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文件,PPP项目含PPP、BOT、TOT、BOO、ROT、BOOT、DBFOT等模式,不含BT模式。按采购文件执行,本条不予修改。
3、招标文件第73页新建和改建生活垃圾转运站设备购置费、垃圾收运车辆与设施购置费、环卫车辆购置费、垃圾转运数字化监控购置与安装费报价表,设备总价上限为人民币3855.76万元,请问这个价格有下限吗,能否提供明细说明,特别是垃圾桶的使用年限2-3年需更换新的,请问垃圾桶、废物箱等如何报价;因为价格分占50分,这些问题应该说明清楚,便于合理报价。如果按这个价格分10年分摊,应该是3855.76÷10=385.576万/年(折旧)。
答:设备总价上限为首期投资的设备上限价,请投标人根据成本和预期收益合理报价。
4、新建和改建生活垃圾转运站建筑安装工程费、垃圾收集点建筑工程费报价表,这个建安费下浮率(%)该如何定,因为业主比较熟悉这一块,请能说明这个费用到底是多少,便于投标人合理报价,如果一定要报价,请问是否应该为1286.4万,分摊10年,应该是1286.4÷10=128.64万/年(建安费分摊)。
招标文件第71页中,③新增两年垃圾运输费单价固定为72元/吨,清运量暂定为16.80万吨,总运费投标暂定价为1209.4万元,不作竞争。最终新增两年垃圾运输费以实际运输量作为结算依据,若运输至五河县境内,则该部分费用为零。请问这个价格我们是否要加到总报价中去。
答:建安费下浮率根据投标人成本和预期收益确定。项目首期投资 = 新建和改建生活垃圾转运站建筑安装工程费、垃圾收集点建筑工程费的相应建安费报价(采购文件第一卷第72页附表1-1) + 新建和改建生活垃圾转运站设备购置费、垃圾收运车辆与设施购置费、环卫车辆购置费、垃圾转运数字化监控购置与安装费的设备清单合计报价(采购文件第一卷第73页附表1-2) + 新增两年垃圾运输费(暂定价,不作竞争)。建安费下浮率报价表中相应建安费报价 = 建安费估算×(1-建安费下浮率)。
5、不可竞争性价格是多少?投标报价中的人员的工资组成,是否含社保、意外险等等!是否要按蚌埠地区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来报价,如果最后企业实际报价明显过低,未按蚌埠的最低工资标准算,且相关折旧、建安费,运费、税金等都明显不合理,与政策不符合,这样的较低报价,是否废标!我们根据招标文件精神大致测量了不可竞争性价格,是否合理,为了公平起见,请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设计院说明指正:
(1)2017年蚌埠市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五河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1145×1250×12=1717.5万/年,
(2)标书74页中运维绩效服务费包括燃料动力费、工资福利费、维护修理费、其他管理费及其他与运营维护相关的费用。年运维绩效服务费上限为人民币2578.73万元/年。
(3)标书71页年设备重置费投标人以暂定价进行报价,暂定为人民币543.23万元/年,不作竞争。
(4)标书71页中设备总价上限为人民币3855.76万元。385.576万/年(折旧)
按招标文件的说明,这个费用是必须含在总报价中去,
这就是不可竞争性报价/年=运维绩效费+设备重置费+折旧+建安费
2578.73+543.23+385..576+128.64万=3636.176万/年
注:开票税金、融资成本、投资汇报率、利润、风险等费用都未考虑在内
请问3636.176万/年,10年36361.76万/总价,这个价格是否就是最低不可竞争性价格,如果报价低于这个价格是否废标。
答:本项目仅新增两年垃圾运输费、年设备重置费为暂定价,不作竞争。其他报价根据投标人成本和预期收益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采购文件要求的最高限价。按采购文件执行,本条不予修改。
6、招标文件第26页,“企业信誉(2分)”评分标准:
(1)企业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发证时间为准),获省级及以上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或“重合同守信用”称号(外省同等)的得2分;
(2)获市级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 或“重合同守信用”称号(外市同等)的得1分;
(3)没有省、市级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 或“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得0分。
注:以有效期内的信用证书为准,提供原件查验。
事实与理由: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当年度的公示企业牌匾和证书落款为公示企业的监管机关;连续公示十年及以上的公示企业可制作连续十年及以上公示牌匾和证书,落款为“公式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企业的监督机关不变。
根据规定,十年以下的公示企业证书均由市级政府职能部门颁发,而本项目设立“省级及以上”的评审标准,明显有为某些大型企业量身定做、排斥中小企业及新兴企业之嫌,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答:按采购文件执行,本条不予修改。
7、招标文件第26页,“企业业绩(14分)”第(2)点评分标准:
(2)自2014年1月1日至今,每有一项单项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年及以上的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转运服务PPP项目业绩的加2分,满分12分。
事实与理由:
我国PPP的发展较为缓慢,直到2012年中共十八大的召开才使其逐步进入普及阶段,而前期少之又少的市容环卫领域PPP项目更是由少数大型企业掌控,现本项目以“单项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年及以上的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转运服务PPP项目业绩”作为评审标准,明显是为某大型企业量身定做,具有明显的偏向性。
我司认为,此次的招投标活动程序、内容充斥着主观倾向性、随意性、不具规范性,是一种恶意排挤我司及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未能实质上维护每一位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更未能充分保证此次招投标活动的客观性及公正性!
答:按采购文件执行,本条不予修改。
8、我司按照招标文件各项条款要求核算本项目成本价,发现本项目成本价已超出本项目最高采购限额。
事实与理由:我司按照招标文件第22页和第23页“劳动定员”及第74页“运维绩效服务费包括燃料动力费、工资福利费、维护修理费、其他管理费及其他与运营维护相关的费用。年运维绩效服务费上限为人民币2578.73万元/年”的要求,并按五河县最低环卫工资及社保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核算本项目服务人员1145人的工资福利成本费用已达到2802.96万元/年,即在未包含人员其他费用(加班费、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金、劳保用品等),车辆设备使用费(燃油费、年票费、保险费等),管理费、合理利润、不可预见费等费用的情况下,本项目的投标报价已超过本项目年运维绩效服务费上限(人民币2578.73万元/年)。
答:按采购文件执行,本条不予修改。
9、采购文件其它内容均不予修改。
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