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项目内容”的“(二)技术要求”的“(10)设备及车辆要求”变更内容,原为:
序号 | 项目 | 配置标准 | 载重质量或容量 | 配置投入时间 | 备注 |
1 | 垃圾车 | 不少于1辆 | 1.4吨或以上 | 必须在2017年4月30日前配置齐全 | 自有 |
2 | 洗扫车或扫路车 | 不少于4辆 | 8吨或以上 | 其中3辆必须在2017年4月30日前配置,剩余的设备数量在2017年6月30日前配置齐全 | 自有 |
3 | 路面养护车 | 不少于1辆 | 0.6吨或以上 | 必须在2017年4月30日前配置齐全 | 自有 |
4 | 洒水车 | 不少于4辆 | 8吨或以上 | 其中3辆必须在2017年4月30日前配置,剩余的设备数量在2017年6月30日前配置齐全 | 自有 |
5 | 高压清洗车 | 不少于1辆 | 8000(L)或以上 | 必须在2017年4月30日前配置齐全 | 自有 |
6 | 保洁船只 | 不少于1艘 | | 必须在2017年4月30日前配置齐全 | 可自有或租赁 |
7 | 环卫保洁工具 | 不少于1批 | | 必须在2017年4月30日前配置齐全 | 自有 |
现变更为:
序号 | 项目 | 配置标准 | 总质量 | 配置投入时间 | 备注 |
1 | 垃圾车 | 不少于1辆 | 1.4吨或以上 | 必须在2017年4月30日前配置齐全 | 可自有或租赁 |
2 | 洗扫车或扫路车 | 不少于4辆 | 15吨或以上 | 其中3辆必须在2017年4月30日前配置,剩余的设备数量在2017年6月30日前配置齐全 | 可自有或租赁 |
3 | 路面养护车 | 不少于1辆 | 1.6吨或以上 | 必须在2017年4月30日前配置齐全 | 可自有或租赁 |
4 | 清洗车 | 不少于4辆 | 15吨或以上 | 其中3辆必须在2017年4月30日前配置,剩余的设备数量在2017年6月30日前配置齐全 | 可自有或租赁 |
5 | 清洗车(带高压鸭嘴) | 不少于1辆 | 15吨或以上 | 必须在2017年4月30日前配置齐全 | 可自有或租赁 |
6 | 保洁船只 | 不少于1艘 | | 必须在2017年4月30日前配置齐全 | 可自有或租赁 |
7 | 环卫保洁工具 | 不少于1批 | | 必须在2017年4月30日前配置齐全 | 自有 |
2、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的“综合评议指标表”的“企业为本项目配备环卫作业车辆保障情况”变更内容,原为:
企业为本项目配备环卫作业车辆保障情况 | 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车辆投入要求且全部自有的前提下: 1、每增加1辆载重质量为8吨或以上的洗扫车(或扫路车)得2分,本项满分4分。 2、增加1辆载重质量为8吨或以上的洒水车(或清洗车)得2分。 3、上述车辆注册登记日期全部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的,追加2分。 (以同时提供投标人自有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和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为准,不提供不得分。) | 8分 |
现变更为:
企业为本项目配备环卫作业车辆保障情况 | 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车辆投入要求且全部自有的前提下: 1、每增加1辆总质量为15吨或以上的洗扫车(或扫路车)得2分,本项满分4分。 2、每增加1辆总质量为15吨或以上的清洗车得2分。 3、上述车辆注册登记日期全部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的,追加2分。 (以同时提供投标人自有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和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为准,不提供不得分。) | 8分 |
3、投标报名时间延期为:2017年4月17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止。
4、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延期为:2017年4月26日14时30分至2017年4月26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5、开标时间延期为:2017年4月26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6、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间延期为:2017年4月24日24时00分前到账。
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原招标文件与此公告文件有矛盾的地方,以此公告文件为准,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