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调顺跨海大桥PPP项目资格 预审文件的澄清公告
各投标人:
湛江调顺跨海大桥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采购编号:ZJCG2016-069),根据投标人询问,现澄清如下:
1.资审文件P13页7要求申请人提供2016年5-10月的缴纳税收证明,我司申报企业所得税是以季度申报,能否提供2016年二季度和三季度(2016年4月至6月,7月至9月)的缴税证明?
澄清:可以提供2016年二季度和三季度(2016年4月至6月,7月至9月)的缴税证明。
2.资审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很宽泛,请明确是何种会计制度(列入:资金管理制度)?
澄清:提供以下文件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能够表明申请人拥有健全的会计制度的文件即可: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管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本项目资格预审是否需要携带原件?
澄清:除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需提供原件,其他所需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4.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一正五副,副本可否为正本盖章后的复印件?
澄清:可以。
5.第5页1.4.1(d)企业纳税证明、企业购买社保证明与第13页2016年5月-10月缴纳税收和保险的凭证是否为同一文件?
澄清:是。
6.《资格预审文件》P14页2.5条中要求申请人应具有较好的融资能力,银行授信(限上市股份制银行或国家政策性银行,其他银行无效),授信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
询问:我方在提供证明文件时,可否采用我单位与交通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有效期至2017年2月)?还是需要重新去银行开具落款时间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之日以后的新证明(注:授信额度与《综合授信合同》一致)?
澄清:可以采用原有《综合授信合同》。
特此公告,
湛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