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2016年太阳能光伏板及组件采购项目变更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11-20 15:22: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投标人资格条件变更为: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相应的技术及服务。
3.2所投产品(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入围“江西省能源局关于调整江西省光伏发电项目推荐设备目录的通知【赣能新能字(2016)69号】”。
3.3企业生产或采购的光伏组件应为世界领先水平的江西省内产品,并须获得中国质量检测中心或有其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的产品质量检测认证(即CQC认证)或获得TUV认证。
3.4投标人需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商出具的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的合法有效授权书。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