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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场设施温室环境和水肥智能监测系统项目采购变更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9-20 12:22: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 于2016年09月07日 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提交的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场设施温室环境和水肥智能监测系统项目采购(440000-201608-403007-0010)(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因项目实际情况的原因,现将原公告部分内容作如下更正/变更:

一、变更事项及内容

一)招标文件中“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由原来:

3.2.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技术、商务、价格部分分值分配如下:

评分项目

技术评分

商务评分

价格评分

合  计

权重

50%

15%

35%

100%

分值

50

15

35

100

具体量化打分标准如下:

1)  技术、商务评分:

评标委员会分别对各投标的技术、商务响应文件中的各项内容进行评议比较,详细对比其技术、商务方案等各种因素方面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技术、商务评审表的相应项各自记名打分。

2)  技术商务得分统计

a)   将所有评委的技术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四舍五入后,精确到0.01)。

b)   将所有评委的商务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每个有效投标人的商务得分(四舍五入后,精确到0.01)。

c)   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相加得出商务技术得分。

3)  价格核准和评分

价格的核准: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将要求该投标人作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评委先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复核,审查其是否有计算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对投标货物/服务的关键、主要内容,投标供应商报价漏项的,作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处理。

对投标货物/服的非关键、非主要内容,投标供应商报价漏项的,如有必要,评标时将要求漏项的投标供应商予以澄清,但该澄清不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将以其它投标供应商对应项的最高投标报价补充计入其评标价。对非关键、非主要内容的费用,如果投标供应商是另行单独报价的,评标时也相应另行计入其评标价。

对数量的评审,以第三部分《招标需求》所明示数量为准;《招标需求》未明示的,由评标委员会以其专业知识判断,必要时参考投标供应商的澄清文件决定。

本条款中多种处理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不一致的,以最高的修正价作为核实价。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a)   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包括成员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且投标产品/服务含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服务时,报价给予K1的价格扣除(K1的取值为6%),即:评标价=核实价-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K1

b)   投标人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本企业承担的服务)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给予K2的价格扣除(K2的取值为2%),即:评标价=核实价-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K2

c)   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对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并且提供本企业承担的服务;

d)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见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e)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联合体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f)   本条款中a)和b)两种价格扣除规则不得同时适用。

价格评分:

评标委员会对入围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修正核实得出评标价。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通过初步评审)且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指修正核实后的价格,下同)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x价格权重x100。(精确到0.01)。



现变更为:

3.2.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技术、商务、价格部分分值分配如下:

评分项目

技术评分

商务评分

价格评分

合  计

权重

50%

15%

35%

100%

分值

50

15

35

100

具体量化打分标准如下:

1)  技术、商务评分:

评标委员会分别对各投标的技术、商务响应文件中的各项内容进行评议比较,详细对比其技术、商务方案等各种因素方面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技术、商务评审表的相应项各自记名打分。

2)  技术商务得分统计

a)   将所有评委的技术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四舍五入后,精确到0.01)。

b)   将所有评委的商务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每个有效投标人的商务得分(四舍五入后,精确到0.01)。

c)   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相加得出商务技术得分。

3)  价格核准和评分

价格的核准: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若报价低于采购预算80%以下,投标人应能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评委先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复核,审查其是否有计算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对投标货物/服务的关键、主要内容,投标供应商报价漏项的,作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处理。

对投标货物/服的非关键、非主要内容,投标供应商报价漏项的,如有必要,评标时将要求漏项的投标供应商予以澄清,但该澄清不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将以其它投标供应商对应项的最高投标报价补充计入其评标价。对非关键、非主要内容的费用,如果投标供应商是另行单独报价的,评标时也相应另行计入其评标价。

对数量的评审,以第三部分《招标需求》所明示数量为准;《招标需求》未明示的,由评标委员会以其专业知识判断,必要时参考投标供应商的澄清文件决定。

本条款中多种处理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不一致的,以最高的修正价作为核实价。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a)   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包括成员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且投标产品/服务含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服务时,报价给予K1的价格扣除(K1的取值为6%),即:评标价=核实价-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K1 ;

b)   投标人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本企业承担的服务)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给予K2的价格扣除(K2的取值为2%),即:评标价=核实价-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K2

c)   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对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并且提供本企业承担的服务;

d)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见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e)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联合体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f)   本条款中a)和b)两种价格扣除规则不得同时适用。

价格评分:

评标委员会对入围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修正核实得出评标价。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通过初步评审)且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指修正核实后的价格,下同)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x价格权重x100。(精确到0.01)。

二)变更日期及其他事项

1、变更日期:2016年9月20日

2、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原招标文件与本变更公告有矛盾的地方,以此变更文件为准。请各投标人在收到该变更公告后,盖章签字后即回传我公司确认。确认已收到本通知,特此通知。

3、本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其他内容不变。

二、投标(响应)截止时间:201609281430

三、联系事项

(一)采购单位: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场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金颖路20号创新大楼
联系人: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场联系电话:——————————
(二)采购代理机构 :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阳路153、157号南骏大厦301-303室
联系人:张冰娥联系电话:020-87554018
(三)采购项目联系人 :潘秀明联系电话:020-87554018

特此公告。

 

发布人: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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