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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城区道路标线工程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第二次更正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8-09 16:09: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酒泉市肃州区城区道路标线工程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二次更正公告

甘肃天一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受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的委托,对酒泉市肃州区城区道路标线工程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采购,首次公告日期为2016728日,现做如下更正

一、招标文件编号: TYZB2016-102

二、采购预算总金额:3689697.59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陆拾捌万玖仟陆佰玖拾柒元伍角玖分)

A包预算金额:1813110.53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壹万叁仟壹佰壹拾元伍角叁分)

B包预算金额:1876587.06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柒万陆仟伍佰捌拾柒元零陆分)

三、更正事项及内容:

原文件中:(A包、B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页)

1.4.1投标人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提供下列材料:

1.资质条件: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贰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分项资质;

2.建造师资格:项目经理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3.技术负责人: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其他要求:独立法人,投标的项目管理人员(五大员)必须是本企业的在职人员;

5.近期在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或投标人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查询的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函;

6.具有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7.具备履行合同专业技术能力,所必需的施划常温、热熔、双组分标线及高压水流清洗车等相应设备的购置发票、合格证或租赁此设备的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9.省外企业须具有入甘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0.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3.1《投标文件》的组成(第15页)

(13)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企业需提供入甘备案手续、承建本项目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造价员、机械员、安全员等人员证件,近期在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或投标人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查询的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函资料等等(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必须带至开标现场提交评标委员会核对,否则复印件无效);

现更正为:(A包、B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页)

1.4.1投标人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提供下列材料:

1.资质条件: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贰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分项资质;

2.建造师资格:项目经理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3.技术负责人: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其他要求:独立法人,投标的项目管理人员(五大员)必须是本企业的在职人员;

5.近期在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或投标人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查询的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函;

6.具有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7.具备履行合同专业技术能力,所必需的施划常温、热熔、双组分标线及高压水流清洗车等相应设备的购置发票、合格证或租赁此设备的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9.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3.1《投标文件》的组成(第15页)

(13)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建本项目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造价员、机械员、安全员等人员证件,近期在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或投标人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查询的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函资料等等(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必须带至开标现场提交评标委员会核对,否则复印件无效);

其他内容不变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采购人: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

地址:雄关路与盘旋中路交叉处向东50米处

联系人:张卫斌    联系电话:18993731099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天一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阳关路22号紫瑞苑附属2-1-2

联系人:谭真      联系电话:13659363933

传真:0937-2619428

 

                    

  甘肃天一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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