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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红十字血液中心血液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第三次更正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8-05 17:01: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招标编号为ZZJXM(2016)HW-004的公开招标项目,中招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甘肃省红十字血液中心血液管理信息系统项目”,首次公告日期2016年6月21日,现作如下变更:

一、原变更公告中评标办法为:

6.3.2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即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拟中标供应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为使政府采购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评标高度关注综合性价比,招标人不承诺最终最低报价中标,对未中标投标商不作任何解释说明。

具体评分分值如下:

1、投标报价的评分(30分)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2、商务方面的评分(15分)

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企业

信誉

1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

1

投标人获得信用等级证书得1分

1

投标人获得诚信示范企业得1分。

1

投标人为高新技术企业得1分。

1

投标人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得1分。

5

投标人提供的病毒防护系统通过《信息安全服务资质标准》的信息安全服务一级资质认证(提供证明材料)得2分;具有其他类型认证的得1分,每增加一项加1分,满分3分,不出具不得分。

业绩

5

投标人近3年(近3年指2013年7月1日至今)参与类似项目业绩,提供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为准,每个得1分,最高5分;(合同和中标通知书须和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业绩无效;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原件必须带至开标现场,否则复印件无效)。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技术方面的评分(55分)

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评审内容

分值

评审标准

总体

设计

5

对于本项目总体设计思路和方案、系统架构等因素进行评审。

优得4~5分,良得3~2分,一般得1分。

软件开发技术

5

针对本次项目采用的软件开发工具及技术,评定技术等因素进行评审。

优得4~5分,良得3~2分,一般得1分。

合理性

5

对与本项目业务系统数据交换设计合理性等因素进行评审。

优得4~5分,良得3~2分,一般得1分。

满足技术参数要求

20

(1)投标人所投产品及系统需求必须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对产品“*”要求,对“*”要求的任何一项负偏离都将视作技术部分严重偏离,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2)非*号项标注一般技术指标全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得15分;每有1项技术指标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每有1项非*号项技术指标正偏离的,加1分,最多加5分。

实施计划及建议

3

开发计划安排合理可行,是否有明确的阶段划分,各阶段提交的成果是否明确;明确需求管理过程和方法;

优得3分,良得2~1分,差不得分。

操作

培训

3

培训课程和时间设置合理性、培训资料、按用户类别开展培训;

优得3分,良得2~1分,差不得分。

运行维护

3

系统运行维护方案:包括售后服务保障,升级方案,响应时间和问题解决时限承诺等;

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差不得分。

售后服务能力

3

投标人在兰州市设有外派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注:售后服务单位不能为对外委托单位,否则不得分。

2

提供免费技术支持服务3年得1分,在此基础上,增加1年得0.5分,合计最高2分。

系统演示

4

所投产品有可演示的原型系统,原型系统紧密结合业务,不演示或只以PPT等文档演示的不得分。

2

对全省核酸检测动态实时监控系统、全省采供血信息动态监控系统通过嵌入式设备连接大屏幕显示设备进行演示,不演示或只以PPT等文档演示的不得分。

注:演示时间15分钟。

现变更为:

6.3.2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即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拟中标供应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为使政府采购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评标高度关注综合性价比,招标人不承诺最终最低报价中标,对未中标投标商不作任何解释说明。

对中小微企业执行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规定,对其投标报价按6%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评标价。不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的产品价格不予扣除;

具体评分分值如下:

1、投标报价的评分(30分)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

2、商务方面的评分(15分)

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企业

信誉

1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

1

投标人获得信用等级证书得1分

1

投标人获得诚信示范企业得1分。

1

投标人为高新技术企业得1分。

1

投标人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得1分。

5

投标人提供的病毒防护系统通过《信息安全服务资质标准》的信息安全服务一级资质认证(提供证明材料)得2分;具有其他类型认证的得1分,每增加一项加1分,满分3分,不出具不得分。

业绩

5

投标人近3年(近3年指2013年7月1日至今)参与类似项目业绩,提供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为准,每个得1分,最高5分;(合同和中标通知书须和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业绩无效;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原件必须带至开标现场,否则复印件无效)。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技术方面的评分(55分)

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评审

内容

分值

评审标准

总体

设计

4

由评标委员会专家分别对于投标人对本项目总体设计思路和方案、系统架构等因素进行评审。保护现有投资,项目建设需在不影响全省各血站业务系统的基础上进行开发,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与血站现行的机构设置和管理功能划分完全一致的为优,优得4分;保护现有投资,项目建设需在不影响全省各血站业务系统的基础上进行开发,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与血站现行的机构设置和管理功能划分80%一致的为良,良得2分;保护现有投资,项目建设需在不影响全省各血站业务系统的基础上进行开发,系统非模块化设计为一般,一般得1分;无则不得分。

满足技术参数要求

20

(1)投标人所投产品及系统需求必须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对产品“*”要求,对“*”要求的任何一项负偏离都将视作技术部分严重偏离,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2)非*号项标注一般技术指标全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得20分;每有1项技术指标负偏离扣2分,扣完为止; 

实施计划及建议

4

投标人开发计划安排合理可行,具有明确的阶段划分,各阶段提交的成果明确。节约招标人实施期限要求有效时间50%(不含50%)以上的时间且实施过程中不得影响血站业务系统正常运行及数据交互为优,优得4分;节约招标人实施期限要求有效时间30%至50%(含50%)之间的时间且实施过程中不得影响血站业务系统正常运行及数据交互为良,良得2分;响应招标人实施计划要求,为一般,一般得1分;未提供实施计划及建议为差,差不得分。

操作

培训

3

投标人培训课程和时间设置合理、提供培训资料、按用户类别开展培训并明确面向地市的系统维护及业务操作人员为优,优得3分;未按用户类别开展培训计划但提供基本的操作培训为良,良得2分;展开培训计划,但未做具体说明为一般,一般得得1分,无操作培训计划为差,差不得分。

运行维护

3

投标人提供的系统运行维护方案明确售后服务保障,升级方案,响应时间和问题解决时限承诺等;如提供现场开发服务和12小时内的全省范围现场响应服务,应该提供详细的技术维护服务和技术支持计划,数据中心如需进行现场维护,维护工程师需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承诺专人专职,不少于6人负责本系统运维工作为优得3分;如提供现场开发服务和18小时内的全省范围现场响应服务,应该提供详细的技术维护服务和技术支持计划,数据中心如需进行现场维护,维护工程师需在18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承诺专人专职,不少于4人负责本系统运维工作为良得2分;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运行维护方案为一般,一般得1分;不满招标文件要求为差,不得分。

售后服务能力

5

提供免费技术支持服务3年得1分,在此基础上,增加1年得1分,合计最高5分。

系统演示

8

所投产品有可演示的原型系统,原型系统紧密结合业务,不演示或只以PPT等文档演示的不得分。

2

对全省核酸检测动态实时监控系统、全省采供血信息动态监控系统通过嵌入式设备连接大屏幕显示设备进行演示,不演示或只以PPT等文档演示的不得分。

注:演示时间15分钟。

自主知识产权

6

联网基础平台系统、核酸检测系统、血液动态监控系统、高危献血者综合屏蔽管理系统、血液资源管理系统、异地血费报销系统具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个得1分,最高6分。

二、 增加内容: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1〕18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三、二次更正公告中开标时间为:

由于项目收到质疑,开标时间暂缓,具体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现变更为: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08310930分(北京时间)之前,逾期不再受理。 

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第5开标厅 

开标时间:2016年08310930分整(北京时间)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名称:甘肃省红十字血液中心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小沟坪1号 

联系人:李永铭 

电话:0931-8312519 

代理机构:中招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449号联创广场C座1109室 

联系人:张丹   

电话:13639318870  

现变更为:

名称:甘肃省红十字血液中心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小沟坪1号 

联系人:李永铭 

电话:0931-8312519 

代理机构:中招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449号联创广场C座1109室 

联系人:张容瑞 

电话:0931-8559967 

其它内容不变

                                                                      中招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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