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路灯设施维修整治项目(路灯电缆故障测试仪采购)”澄清(修改)说明(二)
关于“泰安市路灯设施维修整治项目(路灯电缆故障测试仪采购)”澄清(修改)说明(二)
各供应商:
谈判文件中第34页中“3.2.1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3.2.1.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供应商属小型或微型企业并以其自身产品和服务投标,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可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6%的扣除。
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修改为:
“3.2.1.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供应商属小型或微型企业并以其自身产品和服务投标,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可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6%的扣除。
注:①开标时,投标人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书,并将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当中,否则不予认可。”
采购人:泰安市城市路灯管理所
采购代理公司:山东龙融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日期: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各供应商在接到本通知后,请填写下面“回执单”,签字盖章后回传到我公司(传真:0538-8588638),或者将扫描件发到我公司邮箱(邮箱地址:LRZBTA@163.com),谢谢合作。
回 执 单
泰安市城市路灯管理所:
山东龙融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我单位已收到“泰安市路灯设施维修整治项目(路灯电缆故障测试仪采购)澄清(修改)说明(二)”,本通知共1页,内容清晰、完整,特此回执。
供应商全称(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