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响应人: 现关于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如下澄清: 一、 经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政府采购关联部门会商后认为,本项目相关文件中确定采购人为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主管单位为宁海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内容与相关政策不符,现决定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1、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中的采购人由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调整为宁海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协议》等文件中甲方确定为宁海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本项目相关文件涉及有关内容据此调整。 二、 本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本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宁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本项目财政补贴已纳入宁海县财政一般预算和中长期财政预算规划。 三、 本项目注册资本金根据《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内容不作调整。本项目《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协议》中1.3.4乙方的基本义务原确定内容为“(5)乙方资本金的到位时间应满足本协议项下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支付及铺底流动资金等需求,乙方注册资本金应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等为本项目进行的支出;”现调整为“(5)乙方资本金的到位时间应满足本协议项下的工程项目资金使用需求,乙方注册资本金的首次到位额度应不低于本项目注册资本金的20%,注册资本金首次到位时间应为项目公司注册成立时或宁海县市场监督部门要求时间内到位。乙方注册资本金应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等为本项目进行的支出;” 四、 本项目中涉及股权相关内容根据《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内容不作调整。 五、 本项目实施目的是为了选择优质社会资本。经竞争性谈判最终确定的成交社会资本应充分发挥自身经营优势,对项目所在地经济和商业环境发挥引导和推动作用,从而提升自身在本项目中的相关收益。 六、 《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第一章谈判邀请书中原确定内容为:“移交:项目移交验收合格且依据协议约定交付给宁海县政府指定的机构,本项目所有设施归宁海县政府指定机构所有,响应人退出合作后须保证本项目没有任何负债和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且无未经过政府同意的经营或投资行为。”现调整为:“移交:项目移交验收合格且依据协议约定交付给宁海县政府指定的机构,本项目所有设施归宁海县政府指定机构所有,响应人退出合作后须保证本项目没有任何负债和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且无未经过宁海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同意的经营或投资行为。” 七、 潘天寿艺术中心项目收入包括商业区的物业租金以及商业区的物业管理费等收入。除文化馆外,宁海大剧院项目由项目公司自主经营,其收入包括商业区的物业租金及商业区的物业管理费、剧院场馆及音乐厅和影院场馆等合法经营收入。本项目投资建设规模及内容以最终确定设计方案为准。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项目建筑功能调整导致收入构成发生变化,届时由项目公司与宁海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宁海县相关政府部门协商处理。 八、 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现调整为:本项目总用地面积65亩,总投资估算约7.7亿元。其中,潘天寿艺术中心(美术馆、艺术馆、博物馆、展览馆)及配套商业区等综合性文化设施规划用地面积约20000m2(约30亩),总建筑面积28573.30m2,地上建筑面积22756.96m2, 地下建筑面积5816.29m2。其中潘天寿美术馆2671.14m2,潘公凯艺术馆3353.26m2,宁海县博物馆2807.24m2,城市展览馆2960.12m2,综合区2569.14m2,其他功能区14212.35m2(其中配套商业区14000m2);宁海大剧院规划用地面积约23333m2(约35亩),总建筑面积约40000m2,其中大剧院建筑面积20000m2(其中剧院和音乐厅面积15000m2,影院面积5000m2),文化馆5000m2,配套有商业用房15000m2。本项目投资建设规模及内容以最终确定设计方案为准。 九、 本项目建设期为计划建设期,具体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 十、 本项目政府支付的财政补贴中已包含所有税费。潘天寿艺术中心项目运营维护成本费取费费率不大于5‰,具体计算参照《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响应人须知中3.2.3报价条款中关于运营维护成本计算的约定。 十一、 项目投资指项目总投资扣除土地征迁费用及其它已由政府支付的前期费用。项目投资最终以实际发生并经政府相关部门审定后的费用为准。本项目中已由政府支付的前期费用为: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由政府支付的费用。 十二、 竣工验收通过后潘天寿艺术中心项目中的美术馆、艺术馆、博物馆和城展馆立即无偿移交给宁海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项目公司负责潘天寿艺术中心和宁海大剧院的整体运营和维护。潘天寿艺术中心项目运营维护内容包括潘天寿艺术中心项目的保洁(室外及室内公共区域)、安保(室外普通安保)、物业管理、室外绿化养护、室内外房屋建筑及设施维护等内容。政府方向项目公司支付潘天寿艺术中心项目移交部分的运营维护成本,潘天寿艺术中心项目移交部分的运营维护成本不包括能耗、给水、排放等费用。运营维护成本的计算按照《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协议》确定内容不作调整。潘天寿艺术中心项目美术馆、艺术馆、博物馆、城展馆移交后由政府方负责商业运营(如有)。项目公司仅负责14000m2商业区的运营,并自行测算商业区运营收入及成本。潘天寿艺术中心项目14000m2商业区的所有运营维护成本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未明确并存在争议的费用内容届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宁海大剧院项目中文化馆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公司须立即无偿移交给宁海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除文化馆外,宁海大剧院项目运营期内由项目公司自主经营,自行支付所有运营维护成本,运营维护成本由响应人自行测算报价。红线范围内的大剧院项目附属场馆外公共的照明由项目公司负责。 十三、 本项目建设期工程保险费按相关规定执行并计入项目投资,运营期保险费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十四、 《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3.2.3潘天寿艺术中心项目报价原确定内容为:“若实际年使用者付费在项目公司运营年没有达到响应人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年使用者付费额度,则政府计算年度财政补贴时,依照响应人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年使用者付费额度计算并支付;若实际年使用者付费在项目公司运营年大于响应人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年使用者付费额度,则政府计算年度财政补贴时,按照项目公司实际年使用者付费计算并支付。”现调整为:“政府计算年度财政补贴时,依照响应人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年使用者付费额度计算并支付。” 十五、 《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3.2.3潘天寿艺术中心项目报价原确定内容为:“实际运营维护成本按照项目公司运营年实际维护范围及运营维护成本经宁海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定后,若实际运营维护成本大于响应人在响应文件里报出的运营维护成本,则政府依照响应人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相关成本费率计算并支付;若实际运营维护成本小于响应人在响应文件里报出的运营维护成本,则政府按照项目公司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并支付。”现调整为:“政府计算年度财政补贴时,依照响应人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运营维护成本取费费率计算并支付。” 十六、 《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6.3.2谈判及最终报价中原确定内容为:“(2)在评审的基础上,谈判小组集中按资格预审阶段综合得分排名由高到低的顺序,逐一与评审合格的响应人分别进行相同轮次(一个或多个回合)谈判,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响应人平等的谈判机会。”现调整为:“(2)在评审的基础上,谈判小组集中按资格预审阶段综合得分排名由高到低的顺序,逐一与评审合格的响应人分别进行两个轮次的谈判,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响应人平等的谈判机会。” 十七、 《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1.4.3 响应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否则其报价将被拒绝中“(8)响应文件中具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评审专家按照实际情况根据响应文件判定。 十八、 本项目提前终止相关条款按照《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协议》确定内容不作调整。 十九、 本项目移交标准相关条款按照《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及附件《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协议》确定内容不作调整。 二十、 宁海县政府负责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并承担所有因征地拆迁而发生的税费。 二十一、 本项目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按相关规定由专业审图机构负责,产生的费用计入项目投资。 二十二、 本项目绩效考核指标的调整与细化届时宁海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宁海县相关政府部门和项目公司协商解决。 二十三、 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定施工图预算,审定流程按照宁海县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并纳入项目投资。宁海县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定竣工结算,审定流程按照《宁波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并纳入项目投资。如列入国家审计项目计划,以宁海县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审核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审核内容的程序、方式、时间请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 二十四、 本项目7.6.2潘天寿艺术中心项目运营维护成本中运营维护绩效考核评分及付费标准原确定内容为“总得分≥100分,政府按运营维护成本的110%支付;”现调整为“总得分=100分,政府按运营维护成本的110%支付;” 本项目7.7.4宁海大剧院项目财政补贴中原确定内容为“总得分≥100分,政府按年度财政补贴的101%支付;”现调整为“总得分=100分,政府按年度财政补贴的101%支付;” 二十五、 本项目实施机构在每个运营年的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评分考核,每个运营年度的财政补贴在运营维护绩效考核完成后10 日内支付。运营绩效考核的费用由宁海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承担。 二十六、 本项目7.9.1 可用性服务费调整中原确定内容为“(1)建设过程中如果由非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和工程范围变化引起的工程变更所造成的工程建设费用的增加或减少经双方认可和财政审计确认后,相应调增或调减工程建设费。”现调整为“建设过程中如果由非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和工程范围变化引起的工程变更所造成的工程建设费及工程建设其它费的增加或减少经双方认可和财政审计确认后,相应调增或调减工程建设费及工程建设其它费。” 二十七、 本项目建设期利息相关条款按照《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协议》确定内容不作调整。 二十八、 本项目《委托运营协议》届时由宁海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项目公司协商签订。 二十九、 本项目《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协议》中取消 “2.2.3合作期内如本项目涉及到改建或管线铺设等第三方实施机构之间有关事务的,则乙方应事先报经甲方同意,并有权向对应的实施主体收取相应的费用,该等收益可在政府和项目公司之间分享,具体收益分享机制等由甲乙双方届时协商确定。”的内容。 三十、 《宁海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发改(2014)5 号等相关文件内容请自行前往相关部门查询。 三十一、 本项目中的折现率仅为报价时计算累计折现值使用。 三十二、 取消本项目谈判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偏离表的内容。 三十三、 本项目《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协议》1.3.4乙方的基本义务中原确定内容为:“(3)负责项目融资。如需要,乙方应采取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现调整为:“(3)负责项目融资。如需要,成交社会资本方应采取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以项目公司名义融资额度不得高于项目投资的80%;” 三十四、 本项目《宁海县文化综合体PPP项目协议》中3.2.1项目投资中原确定内容为:“(1)项目投资是指项目总投资扣除土地征迁费用及其它已由甲方或政府支付的前期费用。”现调整为:“(1)项目投资是指项目总投资扣除土地征迁费用及其它已由甲方或政府支付的前期费用。(2)项目投资中的建设工程监理费由甲方承担。监理单位由甲方与项目公司共同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招标文件必须经过甲方审核确认,招标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建设工程监理费及招标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不计入项目投资。” 三十五、 本项目谈判文件第7条调整为: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6年8月10日09时30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宁海县行政服务中心(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五楼,具体详见五楼大厅公告)。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电报、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涉及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内容同步调整。 三十六、 本项目中涉及可用性绩效及运营维护绩效考核指标调整内容详见后续公告 三十七、 澄清内容与谈判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澄清内容为准进行调整,澄清内容在谈判文件其他位置同时明确的按照澄清内容进行调整; 三十八、 未做澄清内容以谈判文件为准,请各响应人综合考虑,自主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