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各位潜在投标人: 1,该项目第五篇 “投标人须知”的第八条“关于质疑和投诉”修改为: (一)质疑内容、时限 1.报价人对询价文件如有异议,应在询价文件发布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并加盖报价人鲜章向采购人、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2.报价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预公示发布的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并加盖报价人鲜章向采购人、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3.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二)质疑答复时限 采购人、采购机构在收到报价人书面质疑并依法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三)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 1.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1质疑供应商参与了投标活动后,再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 1.2质疑超过有效期的; 1.3对同一事项重复质疑的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不受理并告知报价人补充材料。报价人及时补充材料的,应予受理;逾期未补充的,不予受理: 2.1质疑书内容不符合《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之规定的; 2.2质疑书提供的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的; 2.3质疑书副本数量不足的; 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投诉 1.报价人对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在提出投诉时,应附送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书及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3.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同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 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