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标识标牌制作及安装工程变更公告
一、项目名称: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标识标牌制作及安装工程
二、项目编号:汴财招(2016)116号
三. 变更内容
变更前:
3.投标人资质要求
3.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并提供下列材料:
3.1.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标识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或标志牌设计制作服务和城市照明工程或电子产品,开标时提供原件备查。)
3.1.2单位财务状况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出表时间距开标不超过一年。)
3.1.3依法纳税证明材料(缴纳时间距开标不超过一年)。
3.1.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材料(缴纳时间距开标不超过一年)。
3.1.5投标人开标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2 投标人必须是专业从事标识行业2年以上的单位(以营业执照中标明的企业成立日期为准),具有标识行业内相关资质;
3.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2013年7月以来承接过一项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医院标识标牌项目。)
3.4外省投标企业必须具有在河南省内的售后服务机构,且该机构经过河南省内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备案。
3.5供应商需通过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根据汴交管办(2016)13号文件规定,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查询无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在报名结束后,由代理机构直接向检察机关进行汇总查询无行贿犯罪档案结果,查询结果在评标时提交评标委员会使用;但供应商应配合按要求提交查询所需的必要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只需营业执照即可)、查询申请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变更后:
3.投标人资质要求
3.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并提供下列材料:
3.1.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标识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或标志牌设计制作服务和城市照明工程或电子产品,开标时提供原件备查。)
3.1.2单位财务状况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出表时间距开标不超过一年。)
3.1.3依法纳税证明材料(缴纳时间距开标不超过一年)。
3.1.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材料(缴纳时间距开标不超过一年)。
3.1.5投标人开标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2 投标人必须是专业从事标识行业2年以上的单位(以营业执照中标明的企业成立日期为准),
3.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2013年7月以来承接过一项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医院标识标牌项目,提供合同原件。)
3.4供应商需通过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根据汴交管办(2016)13号文件规定,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查询无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在报名结束后,由代理机构直接向检察机关进行汇总查询无行贿犯罪档案结果,查询结果在评标时提交评标委员会使用;但供应商应配合按要求提交查询所需的必要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只需营业执照即可)、查询申请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报名时间延期至2016年7月22日。
四、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变更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布。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