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中心城区直饮水设备工程采购项目变更公告
济源市中心城区直饮水设备工程采购项目变更公告
济源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中心受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就济源市中心城区直饮水设备工程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已于2016年6月17日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济源市建设工程管理处网(www.jyjgc.cn)上发布了招标公告,现发布变更公告。
一、原招标公告主要信息:
原招标项目名称:济源市中心城区直饮水设备工程采购项目
原招标项目编号:JGZJ-采-2016189
二、变更信息:
原招标文件信息:
(1)、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生产厂商或授权经销商,且生产厂商必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销商必须具有生产厂商的授权经销证书,每个品牌只允许有一个经销商投标;经营范围内有相关产品,在济源市区必须有正规门店及售后服务网点和相应技术维修人员。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须提供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否则其投标不被接受。该《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不退还。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评分办法:
业绩 | 1、供应商提供2013年6月以来在济源签订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类项目(同类项目指直饮水设备采购)单项合同额100万元以上业绩的(含100万)得2分,没有不得分;(0-2分) 2、供应商提供2013年6月以来在济源签订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类项目(同类项目指直饮水设备采购)单项合同额100万元以下业绩的(不含100万),每个加1分,最多加2分;(0-2分) 以上项目业绩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以上项目业绩须在开标时携带原件,如无原件或原件不全者不得分。 |
(3)、原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 2016年7月5日17时整。
(4)、原开标日期:
现更改为:
(1)、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生产厂商或授权经销商,且生产厂商必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销商必须具有生产厂商的授权经销证书,每个品牌只允许有一个经销商投标;经营范围内有相关产品,在济源市区必须有正规门店及售后服务网点和相应技术维修人员。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须提供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否则其投标不被接受。该《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不退还。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为个体户的或特定享有国家免税待遇的, 可以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社保证明、纳税记录;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2)、评分办法:
业绩 | 1、供应商提供2013年6月以来同类项目(同类项目指直饮水设备采购)单项合同额100万元以上业绩的(含100万)得2分,没有不得分;(0-2分) 2、供应商提供2013年6月以来同类项目(同类项目指直饮水设备采购)单项合同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业绩的,每个加1分,最多加2分;(0-2分) 以上项目业绩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供货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开标时携带供货合同原件,如无原件者不得分。 |
(3)、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更改为: 2016年7月13日17时整。
(4)、开标日期更改为:2016年7月15日9时整。
开标地点: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开标室。
三、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采购人名称: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人地址:第二行政9号楼
联 系 人:肖女士
联系电话:13507678739
代理机构名称:济源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济源市天坛中路958号
联 系 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391-6911106
交管办电话:0391—6969631
政府采购监管电话:0391—6969637
济源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中心
2016年7月1日
相关用语定义:
1、供应商资格要求:(1)“……在济源市区必须有正规门店及售后服务网点和相应技术维修人员。”是指生产厂商在济源市行政区域内授权设立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经销商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售后服务网点,售后服务网点具有一定数量的、固定的具有专业资格的技术维修人员。经销商和售后服务网点以授权证书和营业执照为准。
2、供应商资格要求:(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是指投报产品的生产厂商应具有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