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桂林市七星路一巷道路及管线工程(DCZB2015-GL-093)补充更改通知(二)
项目名称:桂林市七星路一巷道路及管线工程
项目编号:DCZB2015-GL-093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工
项目联系电话:0773-7595810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6年05月06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6年06月30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桂林市七星路一巷道路及管线工程(DCZB2015-GL-093)招标公告
原公告地址:http://www.ccgp.gov.cn/cggg/dfgg/gkzb/201605/t20160506_6749936.htm
三、更正事项、内容:
各投标人:
该更改通知为桂林市七星路一巷道路及管线工程(DCZB2015-GL-093)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28日印发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桂建标【2016】16号)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的文件,桂林市七星路一巷道路及管线工程(DCZB2015-GL-093)施工项目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依据桂建标【2016】16号文及桂建标【2016】17号文执行,请投标人接通知后将原发放工程量清单退回,重新领取本项目工程量清单。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四条原为: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建安劳保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5)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现更改为: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规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3)增值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4)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5)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6)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7.5.2“工期延误”原为: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3%。”
现更改为: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规费、增值税、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扣除规费、增值税、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3%。”
4、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付款周期”原为:“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工程合同签订后按月拨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5%,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结算经军队审计部门审定确认最终造价后,支付给乙方工程款金额为工程审核造价的95%;工程审核造价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2年)满后一个月内付清。(无息)发包人在资金来源跟不上当月进度时,承包人保证不因此原因停工,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现更改为“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工程合同签订后按月拨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5%,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结算经七星区审计部门审定确认最终造价后,支付给乙方工程款金额为工程审核造价的95%;工程审核造价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2年)满后一个月内付清。(无息)发包人在资金来源跟不上当月进度时,承包人保证不因此原因停工,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
5、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第1.1原为:“本工程量清单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广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计算规范》”)、招标文件、施工图等编制。计算规范中没有的清单项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现更改为“本工程量清单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以下简称“《计算规范》”)、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招标文件、施工图等编制。计算规范中没有的清单项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
6、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第2.1(7)原为:“材料价格信息:材料价格主要按照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2015年第11期,不足部分参考市场定价。”现更改为“材料价格信息:材料价格主要按照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2016年第5期,不足部分参考市场定价。”
7、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商务标部分”的“投标函”原为:“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 (项目编号) 的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意以工程总造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其中:投标报价(大写) 元(¥ 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元,规费¥ 元(其中:建安劳保费¥ 元,其他¥ 元),税金¥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 等级。”现更改为“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 (项目编号) 的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意以工程总造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其中:投标报价(大写) 元(¥ 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元,规费¥ 元(其中:社会保险费 元,其他 元),增值税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 等级。”
8、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商务标部分”的“投标报价表”原为:
工程名称: | 币种:人民币 | ||
一 | 投标总造价:(二)+(三)+(四)+(五) | (元) | |
二 | 投标报价: | (元) | |
三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元) | |
四 | 规费: | (元) | |
五 | 税金: | (元) | |
承诺工期 | 天(日历日) | ||
承诺质量等级 |
| ||
投标单位:(盖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现更改为:
工程名称: | 币种:人民币 | ||
一 | 投标总造价:(二)+(三)+(四)+(五) | (元) | |
二 | 投标报价: | (元) | |
三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元) | |
四 | 规费: | (元) | |
五 | 增值税: | (元) | |
承诺工期 | 天(日历日) | ||
承诺质量等级 |
| ||
投标单位:(盖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9、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商务标部分”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原为:“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表格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求提供,内容包括:
1.1 投标总价
1.2 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1.3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1.4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1.5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1.6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7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1.8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1.9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现更改为:“2. 一般计税法建设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表格按《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附件“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工程计价表”要求提供,简易计税法表格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要求的表格提供,但规费和税费按照《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调整,具体内容包括:
1.1 投标总价
1.2 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1.3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1.4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1.5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1.6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7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1.8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1.9规费、增值税计价表”。
10、本项目开标时间(截标时间)定于2016年7月15日10时00分。
请按以上更改通知执行,其余内容不变,特此通知。
招标项目联系人:王海燕
招标项目联系电话:0773-7595810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6月30日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本项目招标公告其它内容不变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
采购人地址: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26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周飞鹏 0773-5851978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桂林市七星路36号一楼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王工 0773-7595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