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海口市3座桥梁PPP项目竞争性磋商的更改公告(三)
关于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海口市3座桥梁PPP项目竞争性磋商的更改公告(三)
一、原公告项目名称:海口市3座桥梁PPP项目(含新建与改扩建)
二、原公告项目编号:YYH-HK-2016-001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四、首发公告日期:2016年6月14日
更改公告日期:2016年6月15日
更改公告(二)日期:2016年6月21日
五、相关内容变更:
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一卷供应商须知、第二卷PPP项目合同、第三卷合资合作协议”的内容做如下变更:
(1)二次更改公告中“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银行保函、支票、本票或银行转账等形式缴纳,供应商应当于2016年6月30日17:00之前提交磋商保证金。”修改为“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银行保函、支票、本票或银行转账等形式缴纳。采用支票、本票或银行转账等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应当于2016年6月30日17:00之前提交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可按银行常规保函格式,竞争性磋商当场查验保函原件并由采购代理机构收执。”
(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第一章磋商邀请函二、供应商资格要求”,第3页,由“近三年(2013-2015年期间)已履行所涉及2016政府投资计划PPP领域当中一个或多个领域的项目运营管理业绩,项目业绩不少于5个项目(含5个)且最低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修改为“近三年(2013-2015年期间)已履行所涉及2016政府投资计划领域当中一个或多个领域的项目建设或运营管理业绩,项目业绩不少于5个项目(含5个)且最低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项目业绩主要是项目建设或运营管理,在建或已完工的均可,优先考虑PPP项目但不仅限于PPP项目。”
(3)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第三章响应文件 二、响应文件的要求”,第18页增加“4.海口市政府战略合作企业需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中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1、3、4、6条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内容需单独密封装订。”
(4)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第四章磋商、评审及成交 四、磋商程序”,第25页“4.磋商步骤”,第28页“5.采购人确认评审报告及成交供应商,并公告成交结果”以及第29页“6.签订PPP项目合同”修改为:
4.磋商步骤
增加“第一步:磋商小组对海口市政府战略合作企业资格后审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审查要求同“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第一步:磋商小组对第一轮报价进行审查”修改为“第二步:磋商小组对第一轮报价进行审查”,以下步骤序号相应修改。
5.采购人确认评审报告及候选成交供应商,并依次进行确认谈判,确认谈判结果经预成交结果公示后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候选成交供应商排序。
采购人应当在候选成交供应商排序确定后,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成交供应商排序,依次与候选成交供应商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成交供应商即为预成交供应商。
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候选成交供应商进行重复谈判。
采购人应当在预成交供应商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成交供应商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成交结果和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将预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预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为维护国家的利益,采购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和拒绝任何或全部谈判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做任何解释。
采购人有权利根据供应商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的程度决定接受其全部或部分谈判。
6.签订PPP项目合同
成交结果公告后,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或项目公司签署。
(5)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五章合的同条款 三、不可谈判条款”,第34页“(一)项目前期费用的承担”,由“咨询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等费用作为项目前期费用,”修改为“咨询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等费用作为项目前期费用,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6)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五章合同条款 三、不可谈判条款”,第35页“如因项目规模或贷款条件调整导致需要追加项目资本金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追加项目资本金,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追加项目资本金的义务。”修改为“如因项目规模或贷款条件调整导致需要追加项目资本金的,由成交供应商和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原股权比例同比例追加项目资本金。追加项目资本金后,项目公司股权比例、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保持不变。”
(7)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五章合同条款 三、不可谈判条款”,第38页“(七)对项目公司的监管”,由“项目公司应将监理费用支付至市政管理局指定账户,由市政管理局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监理费用。”修改为“项目公司应按市政管理局与监理单位、项目公司签署的三方合同支付监理费用。”
(8)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一卷供应商须知 第五章合同条款 三、不可谈判条款”,第35页“(二)项目公司注册资金”,由“项目公司注册资金结合工程进度的需要分批次注入。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出资须与成交供应商出资到账时间保持一致。如成交供应商或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一方注册资本金出现迟缴,则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每超期一日,支付一定额度(具体额度以PPP项目合同为准)罚款;迟缴超过三十(30)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PPP项目合同》。若后期政府方对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有最新要求,需按最新要求执行。”修改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由成交供应商与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股权比例出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首批出资金额为200万元(贰佰万元)整,须在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十五(15)日内一次性出资到位,其余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结合项目进展情况逐步出资,且须满足项目融资的需求。如乙方出现迟缴,则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每超期一日,支付10万(壹拾万元整)元;迟缴超过三十(30)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PPP项目合同》。若后期政府方对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有最新要求,需按最新要求执行。”
(9)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一卷供应商须知 第五章合同条款 三、不可谈判条款”,第46页“政府付费计算表”,增加:13 建设期资本金占用成本年支付额,对应备注为=-PMT(序号10,序号7,序号4的建设期实际占用成本,0,0)-PMT[序号9,序号7,(序号2+序号3-序号4)的建设期实际占用成本,0,0]。表内余下内容的序号相应调整。
(10)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五章合同条款 三、不可谈判条款”,第40页“(九)可用性服务费计算基准的认定”,由“4、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保费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为受益人;”修改为“4、工程一切险、附加的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失业保险保费经相关部门审定后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其中,工程一切险、附加的第三者责任险的受益人为项目公司。”
(11)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五章合同条款 三、不可谈判条款”,第41页“(九)可用性服务费计算基准的认定”,由“6、由海口市审计局组织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对项目建安工程量、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使其实现预期的功能。由海口市审计局、咨询中介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三方合同,项目公司按海口市审计局通知支付审计费,审计费用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修改为“6、由海口市审计局组织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对项目建安工程量、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使其实现预期的功能。自项目公司递交全部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海口市审计局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的相关工作。项目公司按海口市审计局通知支付审计费,审计费以海口市审计局、咨询中介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的三方合同为支付依据,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1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五章合同条款 三、不可谈判条款”,第41页“(九)可用性服务费计算基准的认定”,增加:“7、项目建设相关税费支出,由项目公司承担,经财政部门审定后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8、建设期的资本金占用成本,征地拆迁部分资本金以成交供应商投报的资本金回报率(征地拆迁费)单利计算、非征地拆迁部分资本金以成交供应商投报的资本金回报率(非征地拆迁费)单利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到账资金(到达项目公司账面上的资金)×相应的资本金回报率×到账时长,并在维养期每年平均支付。资本金内征地拆迁部分与非征地拆迁部分的比例以最终竣工决算金额中的征地拆迁费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确定。”
(13)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五章合同条款 三、不可谈判条款”,第44页“(十一)政府付费机制 3、付费机制”,由“单个桥梁工程项目完成海口市现行规定的所有竣工验收手续后即进入维养期。(1)维养期首个自然年 以单座桥梁完成海口市现行规定的所有竣工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日起至维养期首个自然年的12月31日的自然日天数计算首个自然年的可用性服务费和维养绩效服务费,并在首个自然年12月31日统一支付。”修改为“单个子项目完成海口市现行规定的初步竣工验收手续后即进入维养期。(1)维养期首个自然年 以单个子项目完成海口市现行规定的初步竣工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日起至维养期首个自然年的12月31日的自然日天数计算首个自然年的可用性服务费和维养绩效服务费,并在首个自然年12月31日统一支付。”
(14)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五章合同条款 三、不可谈判条款”,第51页“(十六)保险”,由“项目公司应遵循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购买上述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为受益人。意外伤害险和失业保险由政府方承担。”修改为“项目公司应遵循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购买上述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为受益人,经财政部门审定后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意外伤害险和失业保险由项目公司购买,费用由政府方承担。”
(15)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二册价格文件” 由“2.报价编制说明 注:供应商须列出详细的报价编制说明。3.报价测算分析 注:供应商须对本项目响应报价进行财务分析。4.供应商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财务方面的资料或方案。”修改为“2.供应商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财务方面的资料或方案。”
(16)项目合同中“第四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12条项目前期工程”,由“12.1.2由甲方或项目前期代理单位已完成的前期工作待乙方成立后向乙方移交;本合同签订后,本项目未完成的前期工作由乙方继续推进,具体事项由甲乙方及供应商共同签订三方协议确定。”修改为“12.1.2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或项目前期代理单位已完成的前期工作移交于乙方;本项目未完成的前期工作由乙方作为实施和申报主体,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相关服务单位签订。”
(17)项目合同中“第五章 双方的一般责任”,由“第14条乙方一般的责 14.7税收及收费 乙方应依照法律缴纳所有税金及收费,并享受中国与当地政府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修改为“第14条乙方一般的责任 14.7税收及优惠项目建设相关税费支出,由乙方承担,并享受中国与当地政府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经财政部门审定后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18)项目合同中“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14条乙方一般的责 14.8保险”,由“乙方应遵循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购买上述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为受益人。意外伤害险和失业保险由甲方承担。”修改为“乙方应遵循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购买上述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乙方为受益人,经财政部门审定后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意外伤害险和失业保险由乙方购买,费用由甲方承担。”
(19)项目合同中“第六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15条建设项目总投资 15.3子项目建设投资计价原则”,由“(6)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其他费用、无形资产费用、其他资产费用的总和,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据实结算;”修改为“(6)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其他费用、无形资产费用、其他资产费用的总和,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据实结算。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0)项目合同中“第六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16条融资方案 16.2资金管理”,由“(4)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按时向工程建设资金专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修改为“(4)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时向工程建设资金专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乙方的单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高于合同价的30%,支付时间不早于单项工程开工前30天。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达到工程批复概算的85%停止拨付资金,待工程结算审定后支付至工程批复概算的95%,工程批复概算5%的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结束后付清。”
(21)项目合同中“第七章项目建设 第17条建设要求 17.3建设期履约保函”,由“(7)乙方应将监理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帐户,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监理费用。”修改为“乙方应按甲方与监理单位、乙方签署的三方合同支付监理费用。”
(22)项目合同中“第十一章违约和终止 第31条不可抗力 31.5损失承担原则”,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修改为“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5:5的比例共同承担。”
(23)合资合作协议中“第四章总投资额与注册资本 4.2出资方式”,由“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采用认缴制,需在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结合工程进度的需要分批次注入。甲方的出资须与乙方出资到账时间保持一致。如甲、乙一方注册资本金出现迟缴,则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每超期一日,支付10万(壹拾万元整)元;迟缴超过三十(30)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PPP项目合同》。若后期政府方对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有最新要求,需按最新要求执行。甲方、乙方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项目公司对甲方、乙方签发出资证明书,甲方、乙方即成为公司股东。根据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如因项目规模或贷款条件调整导致需要追加项目资本金的,由乙方负责追加项目资本金,甲方不承担追加项目资本金的义务。追加项目资本金后,项目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保持不变。”修改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采用认缴制,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由成交供应商与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股权比例缴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首批出资金额为200万元(贰佰万元)整,须在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十五(15)日内一次性出资到位,其余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结合项目进展情况逐步出资,且须满足项目融资的需求。如乙双方注册资本出现迟缴,则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每超期一日,支付10万元(壹拾万元)整;迟缴超过三十(30)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PPP项目合同》。若后期政府方对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有最新要求,需按最新要求执行。甲方仅承担注册比例入股资金2238.42万元,其余公司运作所需的融资资本金、工程建设费用等一切资金,均由乙方负责筹措。如因项目规模或贷款条件调整导致需要追加项目资本金的,由甲乙双方按照原股权比例同比例追加项目资本金。追加项目资本金后,项目公司股权比例、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保持不变。”
(24)合资合作协议中“第十一章财务、会计、审计及税务 11.1财务及会计”,由“11.1.6甲方仅承担注册比例入股资金2238.42万元,且以项目前期投入费用入股,之后公司运作所需的融资资本金、工程建设费用等一切资金,均由乙方负责筹措。”修改为“11.1.6甲方仅承担注册比例入股资金,其余公司运作所需的融资资本金、工程建设费用等一切资金,均由乙方负责筹措。”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第二卷PPP项目合同及第三卷合资合作协议”中条款如与本次变更公告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次变更公告内容为准。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海口市市政管理局
办公地址:海口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5号北楼5楼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898-68723921
采购代理机构:永业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海口市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15A2
联系人:曲女士 联系电话:13545903593
0898-68530027
原公告及磋商文件内容、首次更改公告内容、二次更改公告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最后更改公告内容为准,原公告及磋商文件的其它内容均不变。
特此公告!
海口市市政管理局
永业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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