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黄山区科目二、三考试工程设备采购项目变更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黄山市黄山区科目二、三考试工程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答疑如下:
疑问一:
招标公告中2.2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核发的信息系统集成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内的证书)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子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的资质(或原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内的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时提供资质证书原件查验,复印件装订进标书)。
质疑事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相关陈述
“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三开始系统”项目建设理应符合公安部发布的相关行业标准,产品取得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而贵公司将电子信息行业的“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和建筑行业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显然与相关法律及本次采购项目实际相违背。
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所有参与此项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请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回复。
答:取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
1、 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条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2.2条;
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9投标人资格要求第2条;
3、 第五章评审细则第3条评审标准(1)资格评审表第4点资格要求。
疑问二:
一、质疑请求:招标文件5.3.评标办法中资格审查、商务评分均是按照国内某生产厂家度身定做的,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质疑事实:
1.招标文件5.3.(1)项资格审查中监控系统设备必须采用国内主流品牌,为保障售后服务的及时性,必须在安徽省内设立分公司,提供针对此项目的售后服务免费质保三年承诺函。既然已规定为国内主流品牌设备并提供对此项目的三年售后服务质保函,如果该企业并未在安徽设立分公司就视为审核不通过,这条款有排他性不利于公平竞争;
2. 招标文件5.3.(3)项评标办法中商务分中企业资质证书 “提供省A级或以上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得1分”“提供省级或以上名牌产品证书得1分”明显是按照某企业资信情况定制;”“所投产品生产企业具有优秀软件企业证书得1分;”“所投产品生产企业具有省级或以上创新型企业证书得1分”“提供所投产品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证书得1分”均很明显是按照某特定企业所做规定;这类证书并不是全国省份都有评比要求,限制了其他省份企业的参与招投标;
4. 招标文件5.3.(3)项评标办法中商务分中安徽省内投标人或外省投标人在安徽省内设立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分公司或办事处作为售后服务机构的得2分。这条有明显的限制性,售后服务的质量与是否在安徽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无直接关联。
答:
一、第五章评审细则第3条评审标准(1)资格审查表第5点其他要求更改为:
1.科目二三考试系统须提供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2.监控系统设备必须采用国内主流品牌、设备,产品生产商必须提供针对此项目的售后服务免费质保三年承诺函;
二、第五章评审细则第3条评审标准(3)详细评审评审标准商务技术标评审细则更改如下:
另招标文件中:
1、 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6年06月29日09时00分”
现修改为“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6年07月11日14时30分”
2、  原“本项目须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30000.00元整,请于
现修改为” 本项目须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30000.00元整,请于2016年07月11日13时30分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从投标人基本帐户(如投标人为非企业法人,可从投标人负责人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帐方式汇至”
 
招 标 人:黄山市黄山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代理机构:安徽华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