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阜宁县村卫生室医用设备(诊断床、观察床等)采购更正公告
项目名称:阜宁县村卫生室医用设备(诊断床、观察床等)采购
项目编号:FNCG[2016]079号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宋坚
项目联系电话:0515-87212016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6年06月02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6年06月27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阜宁县村卫生室医用设备(诊断床、观察床等)采购
三、更正事项、内容:
阜宁县村卫生室医用设备(诊断床、观察床等)采购
修改文件(三)
各投标人:
经研究,现在对阜宁县村卫生室医用设备(诊断床、观察床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NCG[2016]079号)招标文件中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1、原招标公告中第二条“二、投标人主要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采购项目要求;
2、投标人具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
3、非生产厂家投标的,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委托书、质保承诺函、售后服务承诺函;
4、投标人需提供电子针疗仪、特定电磁波治疗仪、医用电子血压计的医疗器械或设备注册证书原件(非生产厂商投标的,需提供生产厂商医疗器械或设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并同时加盖投标单位和生产厂商的单位公章,未加盖公章的无效)。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招标人谢绝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
现修改为:“二、投标人主要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采购项目要求;
2、投标人具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招标人谢绝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
招标文件中相同内容作同样修改。
2、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 项目需求”第五条“ 五、中标人职责
1、中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人相关要求执行。
2、中标人在中标公示期间需提供样品,由招标人验收合格后发放中标通知书,如招标人验收不合格,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以此类推。”
现修改为:“ 五、中标人职责
1、中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人相关要求执行。
2、中标人在中标公示期间需提供样品,由招标人验收合格后发放中标通知书,如招标人验收不合格,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以此类推。
3、中标人为非生产厂家的,在中标公示期间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委托书、质保承诺函、售后服务承诺函,如不提供,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以此类推。
4、中标人在中标公示期间需提供电子针疗仪、特定电磁波治疗仪、医用电子血压计的医疗器械或设备注册证书原件(中标人为非生产厂商的,需提供生产厂商医疗器械或设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并同时加盖投标单位和生产厂商的单位公章,未加盖公章的无效)。如不提供,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以此类推。
5、付款时,中标单位需提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
3、原招标公告中第七条“七、开标时间及地点:2016年6月28日09:00整,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厅。”现修改为“七、开标时间及地点:2016年7月13日15:00整,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厅。”
招标文件中相同内容作同样修改。
4、其他内容仍按原招标文件和第一次、第二次修改文件执行。
特此修改,感谢各投标单位对本项目的支持,给各投标单位带来不便,尽请谅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本项目招标公告其它内容不变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采购人地址:阜宁县香港路
采购人联系方式:联系人:宋坚 联系电话:0515-87212016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江苏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江苏省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驻场办公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联系人:曹步梅 联系电话:0515-89719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