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柴油发电机组及UPS电源采购GXYLJ20161003-NC更正通知(二)
项目名称:柴油发电机组及UPS电源采购
项目编号:GXYLJ20161003-NC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丹青、钟琰
项目联系电话:0771-2618199、2618118 、2611898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6年06月07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6年06月16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柴油发电机组及UPS电源采购
原公告地址:http://www.ccgp.gov.cn/cggg/dfgg/jzxtpgg/201606/t20160607_6876564.htm
三、更正事项、内容:
项目编号:GXYLJ20161003-NC
采购人名称: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9楼A座
联系电话:0771-2618199、2618118 、2611898 传真:0771-2621868
首次公告日期:2016年6月7日
更正日期:2016年6月16日
更正事项: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 《项目需求一览表》第1项货物柴油发电机组的技术需求及要求中,原“二、柴油发动机技术要求”的“ ★10、竞标人提供符合以上柴油发动机参数的原厂参数证明资料(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更正为“★10、竞标人提供符合以上柴油发动机参数证明资料(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 《项目需求一览表》第1项货物柴油发电机组的技术需求及要求中,原“三、发电机技术要求”的“★9、竞标人提供符合以上发电机参数的原厂参数证明资料(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更正为“★9、竞标人提供符合以上发电机参数证明资料(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一览表》第2项UPS电源的技术需求及要求中,原以下技术参数:
★1、UPS容量:(40+40)KVA;电池配置必须与UPS为同一品牌,以保障设备最好的兼容性;
10、显示器:LCD显示三相输入电压、输入频率、输出电压、输出频率、放电电流、负载、故障显示、故障警告;
★11、保护功能:输入过压保护,电池欠压保护,过载保护,短路保护,过温保护;
12、UPS具备双市电输入结构(一路主电源输入,一路备用电源输入),可灵活进行电力配置(可选)。
★15、机器内置并机功能,不需要增加外部附件,具备N+X并联冗余功能,可支持最大6台并机运行。
更正为:
★1、UPS容量:总功率为80KVA,模块化设计,配置4个20KVA的功率模块,主机柜满足120KVA容量,方便后期扩容;纯在线智能数字双变换式产品。配置与主机同一品牌电池,配套相应电池柜,满载后备延时2小时。
10、采用≥5.7寸大屏幕触摸屏显示器,可提供简体中文、英文、繁体中文三种语言显示。显示内容:三相输入电压、输入频率、输出电压、输出频率、放电电流、负载、故障显示、故障警告;
★11、保护功能:输入过压保护,电池欠压保护,过载保护,短路保护,过温保护;
12、UPS具备双市电输入结构(一路主电源输入,一路备用电源输入);
★15、机器内置并机功能,不需要增加外部附件,具备N+X并联冗余功能,功率模块、监控模块、旁路模块均支持在线热插拔。支持在线升级扩容,机柜之间可以直接并联运行。
四、招标文件中第38页至第41页的南宁市政府采购合同书替换为更正通知附件内容。
五、招标文件中第9页的项目编号原为“GXYLJ2016100X-NC”现更正为“GXYLJ20161003-NC”。
六、竞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原为2016年6月16日上午10时00分,现更正为2016年6月27日上午10时00分。
七、谈判时间原为2016年 6月16日上午10时后,现更正为2016年 6月27日上午10时后。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采购项目联系人:杨丹青、钟琰 电话:0771-2618199、2618118 、2611898 传真:0771-2621868
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6日
附件
南宁市政府采购合同书
合同编号: 支付申请号:[201 ]NCC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 年 月 日南宁市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甲方接受乙方对本项目的投标,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 采购内容
1.1 货物名称:
1.2 数量(单位):
1.3 品牌、厂家、型号、规格、配置:
1.4 技术参数:
2. 合同金额
2.1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元(¥ )。(详见投标报价表)
3. 交货要求
3.1 交货期:
3.2 交货地点:
3.3 交货方式:
3.4 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参数、性能要求、质量标准等向甲方提供全新、完整、未经使用的货物。
4. 履约保证金
4.1 乙方交纳(大写)人民币 (¥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4.2 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5.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5.1 质量保证期 年(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5.2 质量保证金为(大写)人民币 元(¥ )。
5.3履约保证金自乙方按合同约定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转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内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和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经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乙方持质量保证金退付意见书、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证明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财务室办理退付手续,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将在收到完整且合格的退付申请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无息退还。
5.4 如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应在 小时内到达甲方指定现场,按国家及行业标准对故障进行及时处理。
5.5 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与该货物相关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合同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5.6 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负责处理解决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并承担一切费用,所有非故意性损坏以及正常使用范围内造成的损坏均要免费维修,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但乙方也要积极帮助采购人修理,并提供优惠价格的配件和服务。
5.7 超过质量保证期的货物,乙方提供终生维修、保养服务,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5.8 乙方随时优惠提供备品备件,优惠提供产品更新、改造服务。
6. 合同款支付
6.1 付款方式:
6.2 支付合同款时,由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南宁市财政局提交完整且合格的支付申请材料;南宁市财政局按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6.3 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甲方可以在报经南宁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供应商应根据实际使用数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数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
6.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并延期支付合同款。
7. 产权
7.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7.2 乙方保证所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乙方所交付货物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11.3项的约定处理。但在已经全部支付完合同款后才发现有产权瑕疵的,乙方除了支付违约金还应负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8. 技术资料
8.1 甲方向乙方提供采购货物的有关技术要求。
8.2 乙方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8.3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任何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9. 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9.1 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9.2 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保修单据、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9.3 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9.4 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9.5 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10. 调试和验收
10.1 乙方将货物运达约定的交货地点后,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对外观、说明书符合要求的,给予签收;对不符合要求或有质量问题的货物不予签收,可立即要求退换,乙方不得拒绝和延误。
10.2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10.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10.4 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
10.5 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1. 违约责任
11.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合同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11.2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或办理合同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3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合同款中扣除。乙方逾期超过本合同约定交货日期十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1.4 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2.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2.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2.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2.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3. 诉讼
13.1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广西南宁市。
14. 合同生效及其它
14.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4.2 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4.3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中标通知书;
(2)履约保证金交纳证明;
(3)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
(4)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5)投标报价表;
(6)投标产品技术资料表、商务条款偏离表;
(7)中标供应商澄清函;
(8)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
14.4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14.5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二份,由采购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本项目招标公告其它内容不变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采购人地址:王宇佳、梁卓妮;联系电话:0771-4925282,0771-3863152
采购人联系方式:王宇佳、梁卓妮 联系电话:0771-4925282,0771-3863152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南宁市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9楼A座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杨丹青、钟琰 0771-2618199、2618118 、2611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