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_政府采购信息_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Q5300000000516001287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改造项目监理服务更正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6-03 18:0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Q5300000000516001287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改造项目监理服务更正公告

 

一、招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受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对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改造项目监理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经落实。

二、招标概况

2.1工程概况: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院内旧楼改造施工全程监理,总投资概算4000万元。

2.2招标范围

2.2.1旧楼外立面施工全程监理;

2.2.2旧楼科室业务用房内部装修全程监理(分阶段实施);

2.2.3院内绿化、标识、亮化项目监理。

2.2.4门诊楼1号楼、住院346号楼、医技楼及院内其他零星项目。

2.3 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满止(预计施工周期两年半,保修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4监理服务质量: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2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条件:

3.2.1投标人须提供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项要求);

3.2.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拟派往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须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3.2.3必须提供由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人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函(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2.4投标人若为省外企业应符合云建建【2015342号文的规定;(若为本省企业不做此项要求)

3.2.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63日起至2016614日止(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分至1130分,下午1330分至1700分(北京时间),登录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网(网址:http://www.ynzbw.com)注册登记并通过审核后,在网上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

注: 1、建议使用微软的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不要使用第三方浏览器;

2、如果遇到无法网上支付问题,请注意浏览器提示,注意启用银行控件即可;

3、其他问题也可拨打技术咨询电话。

注册咨询联系电话:400-850-3300

技术咨询电话:0871-65338808

审查联系人:罗先生

CA、签章办理联系人:熊女士、伍先生

联系电话:0871-65300126

联系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328号(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211

4.2 招标文件售价: 500/份;售后不退。

4.3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提交投标文件时间:20166280900分至0930分(北京时间)。

5.2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66280930分(北京时间),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及开标地点为昆明市人民西路328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2楼开标厅2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六、项目陈述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对本项目工程技术方案陈述,具体要求如下:

6.1各投标人需对本项目工程技术方案进行现场方案陈述,各投标人的陈述时间控制在10分钟内。评标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投标人进行提问。投标人对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及说明,每个投标人总时间(含提问回复时间)不超过20分钟。

6.2陈述的顺序按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顺序进行;

6.3陈述所需设备由投标人自行准备(如电缆、插座、投影仪信号线等),现场只提供电源和投影仪。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

  址:西山区金碧路157

联系人:朱老师

联系电话:0871-63635756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328  

邮政编码:650032 

联 系 人:彭勇 倪粒桑 张林秀

联系电话:0871-6542538965321232

传真:0871-65322753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

账号:2502016009024543511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