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关于采购照排设备(电缆)项目的补充公告
TZCGX201607招标项目补充更正公告(一)
经研究决定,现对TZCGX201607招标项目作如下补充更正:
一、招标文件中的二、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2、具有所投项目相关生产或经销资格。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
4、投标单位须是本次所采购设备的制造厂商或独家授权经销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允许有一个投标人(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参与则选择制造商作为合格投标人)。
5、投标人须为能够提供招标产品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医疗器械生产商或经销商,具有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经销(生产)资质(如所采购项目属医疗器械)。
改为: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2、具有所投项目相关生产或经销资格。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
4、投标单位须是本次所采购设备的制造厂商或独家授权经销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允许有一个投标人(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参与则选择制造商作为合格投标人)。
二、招标文件中四、投标响应文件格式
3、《医疗器械经营(或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注册证过期的,须有国家药监局新证办理受理书或注册证延期公告)、产品的合法代理商资格证明(中文),投标人如为经销商,必须有生产商出具的经销证明或生产商独家授权委托书;
4、2015年7月份的资产负债表、2015年7月利润表复印件
改为:4、2016年2月份的资产负债表、2016年2月利润表复印件
三、本补充更正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太仓市政府采购中心。
四、本补充更正公告为TZCGX201607号标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联 系 人:张燕萍 杨晓波
联系电话及传真:0512-53529857
邮 编: 215400
太仓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