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MRI维修保养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819-1610230031]作如下变更: 一、原招标文件第6页第二篇第二条(二)2款变更如下:“提供50KW(品牌选择:阿尔西、艾美康、意美康)专用磁共振室外水机一套。” 二、原招标文件第7页第二篇第8条增加如下内容: “8.1本项目MRI脱保期间产生的维修项目及费用如下:更换梯度放大器Z轴 1次及水冷机及放大器Y轴维修各1次, 金额共18万元整。此费用包含在本次招标范围之内,各投标人均应据此报价。” 三、本项目评标分值总分变更为100分,招标文件中第10-11页第四篇第二条评标标准变更如下: 序号 评分因素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30%) 30分 有效的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得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 说明: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①) 2 技术部分(70%) 70分 技术参数起评分: 有效投标人的起评分为70分。 扣分条款: 1、重要技术参数带(★)部分有一条不满足的,技术部分得分为0分。 2、一般性技术参数(非(★)号标注的部分)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每负偏离一条从起评分中扣除5分,三条及以上不满足的技术部分得分为0分。 政策性加分的相关说明: 注①: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1、关于小微企业: 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之规定,中小企业的标准为: 1.1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提供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1.2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1.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有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型、微型、中型企业提供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2、依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之规定,监狱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2.1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具体投标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3.1投标人为非联合体投标的,对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注册资金十五万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3.2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与小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报价扣除,与微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报价扣除。 四、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变更为:2016年6月15日14:30,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变更为:2016年6月15日11:30时。 其余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