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禹州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采购编号:YZCG-G2016175
三、变更内容:原招标公告“四、投标商报资格要求具备以下条件:”变更如下:
1、投标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且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
2、投标商在本市区内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能为本项目提供良好质保和售后服务。
3、投标商须具有省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印刷许可证。
4、投标商应开具由项目所在地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告知函;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禹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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