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宁海县城市基础设施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资格预审澄清申请函提出的问题,本项目采购人统一作出如下澄清: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按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P9页3.1条款执行。 2、根据《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等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进行“三证合一”变更的,且目前已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并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请提供公司新的营业执照。 3、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 项目主要边界条件“2.2建设期履约保函”及“10.提前终止和补偿”中建设期履约保函的金额及终止和补偿细则将在后续竞争性谈判文件及《PPP项目协议》中明确。 4、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P10页“3.1.1(7)a项目业绩经验表”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证明材料”是指与申请人提供的项目业绩协议(若为自行开发项目,则指项目批文)一致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本项目作为新建项目,采用BTO(建设-移交-运营)方式运作,项目主要边界条件中的可用性服务付费支付时点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具体付款条件在本项目后续竞争性谈判文件及谈判过程中将明确。 6、本项目总投资估算10.7亿元,总投资估算内已包含土地费用,第三章项目主要边界条件中项目投资暂按总投资估算10.7亿元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