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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机电-关于招标文件XM2015-DZ0185口内真彩扫描仪采购更改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5-05-29 14:2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致各投标人:

  接使用单位通知,XM2015-DZ0185口内真彩扫描仪采购招标文件做如下更改:

1、采购招标文件第三章“三、设备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条件:”中删除条款“2、投标人应提供制造商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及服务条款扫描件,或制造商的售后服务授权委托书扫描件[在授权委托书中必须出现“制造商(必须提供具体名称)授权售后服务单位(必须提供具体名称)承担售后服务”,制造商授权的单位需做出售后服务承诺书及服务条款]。并提供售后服务机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及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采购招标文件第三章“四、证明文件:”中删除条款“1、投标人如不是制造商应提供制造商的授权代理经销证书扫描件。”

3、采购招标文件第三章“四、证明文件:”中删除条款“*2、投标人应按照国内医疗行业管理的规定:提供所投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证明资料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扫描件,提供所投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扫描件。

4、采购招标文件第三章“四、证明文件:”中删除条款“*3、投标人应按照国内医疗行业管理的规定:投标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备案证明资料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书扫描件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扫描件。投标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如是制造商,则必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书扫描件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扫描件。投标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如不是制造商,则必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书扫描件。

5、采购招标文件第三章“六、投标要求及说明:”中“*9、针对二、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及要求、配置中带星号(“*”)的技术条款,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彩页或DATA SHEET或产品样本或说明书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医疗器械注册证扫描件予以证明(加盖投标人公章)。

修改成“*9、针对二、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及要求、配置中带星号(“*”)的技术条款,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彩页或DATA SHEET或产品样本或说明书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予以证明(加盖投标人公章)。

6、采购招标文件“(二)商务评分(F2)”中“11、检测报告。(提供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的,得10分;没有提供的得0分)”。

修改成“11、检测报告。(提供经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的,得10分;没有提供的得0分)”

7、“医疗设备合同改成“设备合同

一、招标文件购买时间调整为:2015515 日至2015611 (节假日除外)

二、投标截止时间调整为: 2015615 09 00(北京时间)之前。

三、开标时间调整为: 2015615 09 00(北京时间)。

技术规格及商务响应表中相应修改该条款。

本更改通知条款如与招标文件中相应条款有冲突的地方请以本更改通知为准。其他内容如在本通知中未体现,则仍以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为准。请投标人接到通知后将回执回传至我司,传真为0592-2298138,联系人:小姐,联系电话:0592-2219823,否则视为贵司已经收悉。

    厦门经发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 二十九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回  执

厦门经发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我司已收悉上述内容,现给予回传确认。(FAX0592-2298138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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