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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财政局、尉氏县审计局尉氏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招标项目变更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5-10 17:54: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一、项目名称:尉氏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招标项目

二、项目编号:尉财采2016(037)号

三、原招标公告中: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第一标段: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4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师并具有高级职称;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6年1-3月纳税证明、社保登记证及2016年1-3月缴纳社保证明)

   6)投标人须提供企业所在地检察院出具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查询对象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名及开标时在有效期内。

3.2、第二标段: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

4)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师或具有高级职称;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6年1-3月纳税证明、社保登记证及2016年1-3月缴纳社保证明)

    6)投标人须提供企业所在地检察院出具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查询对象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名及开标时在有效期内。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201659日至2016513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00-12:00,下午 13:00-17:00(北京时间,下同)在尉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尉氏县城福星大道天泰广场西邻开源机械厂院西二楼)进行报名购买招标文件。

4.3 投标人购买文件时需携带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资质证书(副本)、项目负责人证件、完税凭证、社保登记证、缴纳社保证明《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及资格要求中所要求的资料,同时要携带拟投项目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四、现变更为: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第一标段: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4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师并具有高级职称;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6年1-3月纳税证明及2016年1-3月缴纳社保证明)

   6)投标人须提供企业所在地检察院出具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查询对象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名及开标时在有效期内。

3.2、第二标段: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

4)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师或具有高级职称;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6年1-3月纳税证明及2016年1-3月缴纳社保证明)

    6)投标人须提供企业所在地检察院出具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查询对象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名及开标时在有效期内。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201659日至2016516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00-12:00,下午 13:00-17:00(北京时间,下同)在尉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尉氏县城福星大道天泰广场西邻开源机械厂院西二楼)进行报名购买招标文件。

4.3 投标人购买文件时需携带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资质证书(副本)、项目负责人证件、完税凭证、缴纳社保证明《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及资格要求中所要求的资料,同时要携带拟投项目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其他内容不变!

五、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尉氏县财政局                  尉氏县审计局

联 系 人:翟女士                        白女士

联系方式:0371-27939229                 0371-27999682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人: 孔女士

    话: 15137872878        

                                  

                                                   201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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