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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建省总队直属支队后勤处车辆保险采购项目更正公告-FJGC-J-2016-QY032-1

作者: 发布于:2016-05-09 07:5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1、项目名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建省总队直属支队后勤处车辆保险采购项目

2、招标编号:FJGC-J-2016-QY032-1

3、招标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建省总队直属支队后勤处

   采购项目联系人:陈股长

   电话:0591-6333203222136

4、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徐一彬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591-83393301/02  88080341  传真:0591-83393305

5、首次公告日期:201655

   更正日期:201656

6、更正内容:

原谈判文件第93.1资格标准为:

3.1.1凡是有能力提供本谈判文件所述的保险服务,具有经营保险活动及从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业务单位资格的保险人均可能成为合格的谈判报价人;

3.1.2谈判报价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

3.1.3谈判报价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3.1.4谈判报价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1.5根据闽检发〔20147号规定,谈判报价人在响应文件正本中应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3.1.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释义:(1)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2)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财务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现更正为

3.1.1凡是有能力提供本谈判文件所述的保险服务,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或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均可能成为合格的谈判报价人;

3.1.2谈判报价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

3.1.3谈判报价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3.1.4谈判报价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1.5根据闽检发〔20147号规定,谈判报价人在响应文件正本中应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3.1.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释义:(1)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2)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财务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7、谈判文件中“法定代表人”字眼更正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谈判文件中涉及此内容的均做相应更正。

8、其他事项均按谈判文件规定执行,修改日期:201656日。

9、其余不变。本公告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谈判报价人均具有约束力。

特此通知!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20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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