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临桂粮食储备库②#散装平房仓更正公告
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临桂粮食储备库②#散装平房仓
项目编号:XYGL2016-001SG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唐 臣
项目联系电话: 0773-5598755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6年04月07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6年05月09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临桂粮食储备库②#散装平房仓施工招标
原公告地址:桂林市中山北路13号
三、更正事项、内容:
一、项目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临桂粮食储备库②#散装平房仓
二、项目编号: XYGL2016-001SG
三、项目公告日期:2016年4月7日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五、文件补充修改内容:
一、关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修改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7.3.1款履约担保“否”按投标人须知总则第7.3款的约定进行修改。
(二)在2.1招标文件的组成中第(5)条后加入一条:招标控制价。
二、关于第三章评标办法的修改
(一)附件B第B1.23款修改为: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计量单位、工程量任何一处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二)在附件B1.23款后增加一款: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或项目特征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投标人拒绝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三、关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修改
(一)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的修改
在六、合同文件构成第(8)项加入: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所有补充通知)。
(二)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
1. 第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中加入: 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所有补充通知)。
2.第1.13款“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改为“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 并按如下内容修改:“按第12.1款执行 ”。
3.在第8款增加以下内容: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约定的材料,承包人采购时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厂家和等级进行采购。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招标文件所约定的材料有争议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招标文件有”参照或相当于“标明材料品牌的材料进行采购,并在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
4.第10.4.1款修改为“变更估价原则:按第12.1款执行”。
5.11.1款第2种方式(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无”修改为“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材料设备信息价,无信息价的参考招标控制价的材料设备价格”。并增加以下内容:
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详见《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主要材料确认价:按施工期间《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加权平均计算,信息价没有的市场询价确定。
6.第12.1款按以下修改: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
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约定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动风险、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单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风险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单价中。
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本合同实施期间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细目的按投标人投标时的中标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细目的参考类似中标单价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招标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议定;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协商确定;新增结算单价=综合单价×(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
b.工程量偏差调整方法:如果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以上且该单项造价超过合同总价1%以上的,则超过15%以上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计算: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招标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议定。
c.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的调整方法:
基准价格、材料及设备风险的约定按11.1第2种方式执行,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税金。其余材料、设备不予调整。
d.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9.3.2款执行。
e.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f.无约定的参照我区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7.第12.4.1付款周期修改为: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无息)。
8.14.2款竣工结算审核增加以下内容:
本工程竣工结算如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0%(含10%),需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定。
承包人所编制的工程竣工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送到自治区财政部门之日起,承包人所遗漏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签证不再作为结算审核依据,按自动放弃处理。
如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总价过高,造成该结算审减率超过6%以上的,则超出6%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计算公式如下:
审减率=(送审造价-审定造价)/送审造价*100%;当审减率大于6%时,承包人应承担的审核费=(净审减额-送审额*6%)*3.5%”。
9.第15.3.1(2)款中“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修改为“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无息)”。
三、关于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一)第2(1)款计价依据中,安装工程按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有关规定及有关配套费率、人工和机械台班费用调整规定,造价信息按《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6年第3期以及现行的有关文件以及当地市场材料价格、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和补充资料。
(二)第3.11款修改为: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工程项目造价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2.1款原则处理。
(二)第3.12款后增加以下条款:
3.13 土石方单价以综合单价包干,投标人按所能承受能力自行考虑。结算时不对运距及施工措施进行费用签证。
3.14承包人承建本工程所需的水电报装(含设备的购买、安装、维修、使用、拆除、维护及场地租用、恢复等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结算不对以上费用进行签证。
3.15承包人的临时占地(含预制厂、料厂、拌和站、借弃土场、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及所有临时性占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造成承包人临时占地的租用费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3.16因施工产生的污水、废水、建筑垃圾以及噪音扰民等的处置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结合工程量清单综合考虑。
3.17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18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混凝土的细目,投标人应综合考虑当地地方政府现行有关规定,自行报价。
招标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临桂粮食储备库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桂林市临桂区金山路22号 地 址: 桂林市中山北路13号
邮 编: 541199 邮 编: 541001
联系人: 苏壮鸿 联 系 人: 唐 臣
电 话:0773—5592759 电 话: 0773-5598755
招标管理机构:桂林市临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
联系电话:0773-5580839
2016年 5月 5日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本项目招标公告其它内容不变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临桂粮食储备库
采购人地址:桂林市临桂区金山路22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苏壮鸿 0773—5592759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桂林市中山北路13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唐 臣 0773-5598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