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城2015年交通信号灯和卡口型电子警察系统项目最高限价及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二)
1、建湖县城2015年交通信号灯和卡口型电子警察系统项目投标最高限价调整为人民币 460万元,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不得作为中标候选人。
2、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电子警察前端系统设备(工程量清单中序号14-20、22、26-29、45)须在“江苏省320工程12家中标供应商入围单位”中选用,其他设备的品牌仍按招标文件要求不变,请各投标单位投标时须在报价明细表中注明投标品牌。
3、为保证新装电子警察系统与已建系统及后台设备的有效对接,要求中标单位做到如下几点,并在投标承诺书中做出明确承诺,请各投标单位重新下载附件投标。
(1)自行完成所投产品与建湖县交警大队5楼中心机房现有设备的兼容性测试及与建湖县交警大队智能交通综合管理平台的对接工作,保证做到本次建设的前端系统能够与建湖县交警大队现有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无缝隙集成。
(2)保证所投电警、卡口设备能够通过该平台软件可以看到前端设备的视频、图像和抓拍图片,并保证前端抓拍单元和球机的视频、图像在交警大队5楼指挥中心的集中监控大屏上正常显示。
(3)保证选用的摄像机可采用直写的方式将视频流写入建湖县交警大队中心机房视频存储阵列中。
(4)保证能够在建湖县交警大队智能指挥系统中实现前端球机的(包含但不限于)3D定位、云镜控制、车牌识别、巡航等各项控制功能。
(5)为了保证本次招标产品能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实现与原有系统的无缝对接,中标单位在集中供货、安装前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安装一个路口的卡口型电子警察系统,在通过招标人验收确认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后,方可集中供货、安装。如不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必须无条件调换,并承担其相应责任。如出现所投产品不能与建湖县交警大队中心机房现有设备及实战应用平台兼容、对接的,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4、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将项目的开标时间调整到
建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