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补遗内容如下: 1、分包三评估机构项目业绩评标细则改为:“在证明材料按要求提供的前提下,2012-2014年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完成评估项目审查10个以上得10分;5-9个得6分,低于5个不得分。提供的项目中做过软件评估、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成本评估、机器设备评估的,每做1种,加1分,最多可加5分。” 2、第二篇项目要求的人员要求括号内内容改为“投标人须对以上人员要求提供人员证书等证明材料,证书上若标明执业单位的,证书上的执业单位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投标现场手持原件备查。” 3、特定资格条件“投标人须持有重庆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执业证书,并通过存续条件检查(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证书复印件及通过存续条件检查的证明材料,投标现场手持原件备查)。”改为“投标人须持有重庆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执业证书,并通过存续条件检查(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证书复印件,投标现场手持原件备查,存续情况以注会协会提供的的年检专刊为准 )。” 其余内容不变,特此公告,以此次公告为准。具体详见附件中的招标文件红色字体部分。 |